《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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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 性较小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 器: (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 凸形封头 (不包括球冠形封头) , 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 奥氏体不锈钢; (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1.6MPa; (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 1000L; (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
2、,并 且小于或者等于 1000MPaL; (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 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 等于 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 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 件: (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 一个密封面; (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 、压力表、水位计、测温 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五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一
3、)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 用的压力容器; (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 ;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四)灭火器; (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六)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 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简单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产品应 当先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合格。 第八条 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 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研制和开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本 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结论性报告,并且约请有检验检
4、测资格的第三方对其安全性能 进行检测,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 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方可 进行制造和销售。 第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 材 料 第十一条 简单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 应标准的规定。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 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及经办人章的 有效复印件。 第十二条 简单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供货状态为热轧或者正火的镇静钢; (二)碳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大于 0.25,磷和硫含 量均不大于 0.045; (三)室温下标准抗拉强
5、度规定值的下限小于 540MPa。 第十三条 与主要受压元件相焊接的所有零部件, 必须采用 与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性质相适应当的材料。 第三章 设 计 第十四条 从事简单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 A1 级、 A2 级、C 级、D1 级或者 D2 级中任一项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第十五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图样; (二)设计计算书,至少包括容积计算、强度计算、推荐使 用寿命、安全泄放量计算、安全阀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 算等内容; (三)设计说明书,至少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依据、材料的 选用、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内容; (四)使用说明书, 至少包
6、括最高工作压力、 最高工作温度、 容积、指定的用途、安装要求、推荐使用寿命、安全维护要点 等内容。 第十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注明以下内 容: (一)依据的规范、标准名称; (二)压力容器名称; (三)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四)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 推荐使用寿命、介质、腐蚀裕量等; (五)主要特性参数,包括容积、总重等; (六)焊接方法和要求; (七)防腐蚀要求(必要时) ; (八)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 (九)射线检测或者爆破试验要求; (十)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的特殊要求; (十一)铭牌样式(见附件)和位置; (十二)运输
7、包装和安装的要求(必要时) ; (十三)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简单压力容器对接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全熔透焊 接接头。 第十八条 简单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壁厚应当采用试 验方法或者计算方法确定。 壳体成形后的实际厚度,奥氏体不锈钢制简单压力容器应 当不小于 1mm,碳素钢制简单压力容器应当不小于 2mm。 第十九条 用试验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时,在室温 下的爆破压力不应当小于 5 倍的设计压力,且周向永久变形率 不应当小于 1%。 第二十条 用计算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时,应当满 足以下要求: (一)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 的简单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
8、的开启压力或者 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二)许用的总体薄膜应力小于或者等于 0.6Rp0.2(Rp0.2为材 料在室温下屈服强度规定值的下限)或者 0.3Rm(Rm为材料在室 温下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 ; (三)如果容器的筒体带有 1 条或多条非自动焊的纵向焊接 接头,计算厚度应当增加 15%。 第四章 制 造 第二十一条 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 A1 级、A2 级、C 级、 D1 级或者 D2 级中任一项压力容器制造资格。 第二十二条 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 确保生产工艺稳定,并且对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和 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从事简单压力容器焊接、无损检
9、测的人员, 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满足相应 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母材抗拉强度 规定值的下限,并且不得有危及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的缺陷。 第二十六条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可以为同 一型号: (一)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相同; (二)结构相似(由筒节和封头组成,其封头形状相同并且 至少有 1 个筒节;仅由 2 个封头组成,封头形状相同) ; (三)检查孔(观察孔、手孔和人孔等)的类型相同; (四)焊接工艺相同。 第二十七条 同型号简单压力容器可按批组织
10、生产。组批 的要求如下: (一)组批时间,连续生产时间不超过 15 天; (二)组批数量,对于内直径Di400mm的,按生产顺序以不 超过 1000 台为 1 批,对于内直径Di400mm的,按生产顺序以 不超过 500 台为 1 批。 第二十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简单压力容器逐台进行外观 检查和耐压试验,并且予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 简单压力容器外观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二)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情况。 第三十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耐压试验压力,PT=1.5P(式中P简单压力容器的设 计压力,MPa) ; (二)试验介质一般为水,试验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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