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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医生工作手册1-第 31 页XX市XX镇 村卫生站工作手册村站名称: 负 责 人: 起止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目 录一、 公共卫生信息收集登记表3二、 XX市XX镇乡村卫生站管理规定4三、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4四、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8五、 村卫生站工作职责10六、 XX镇村卫生站管理规定10七、 乡村医生职责11八、 工作制度12(一)卫生站工作制度12(二)值 班 制 度12(三)首诊负责制度12(四)双向转诊制度12(五)卫生室处方制度12(六)门诊日志登记制度13(七)三查十对制度13(八)消毒隔离制度13(九)医疗废物处置制度13(十)诊断室工作制度14(十一)治疗室工作制度
2、14(十二)处置室工作制度14(十三)药房工作制度15(十四)健康教育制度15(十五)医疗安全制度15(十六)药品管理制度16(十七)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16(十八)爱国卫生工作制度16(十九)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制度17(二十)精神卫生管理制度17(二十一)村民健康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17九、X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简)17十、各种表格流程图22一、公共卫生信息收集登记表1、行政村名称 2、现任村长 联系电话 3、卫生站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卫生站乡医: 联系电话 卫生站乡医: 联系电话 卫生站乡医: 联系电话 卫生站乡医: 联系电话 卫生站乡医: 联系电话 4、妇幼保健员 联系电话 5、
3、本年度辖区户籍人口总数 ,其中:60岁以上老人数 06岁儿童数 2060岁妇女数 育龄妇女数 6、本年度流动人口数 ,其中:06岁儿童数 育龄妇女数 7、本年度辖区居民年收入 /元/人8、辖区共有:中/小学校 间 公共场所 间 餐饮单位 间托幼机构 间 二、XX市XX镇乡村卫生站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站管理,今年内我镇将紧紧围绕新医改政策,以提高农村人口身体健康水平为工作目标,着力做好农村卫生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公共卫生任务。现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对我镇乡村卫生站作以下管理规定,请各驻站医生遵照执行。1、树立为地区群众全心全意服务的意识。做到服务热情;对病人有同情心;诊病细心;司药、注射专心
4、。2、坚持24小时值班(外出时公示联系方式),有巡诊服务,做好门诊日志登记。 3、以工作手册为指导,在XX医院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各项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工作。4、每月一次参加乡医工作例会,并做好会议记录。5、禁止超范围执业(如开展输液治疗等),违者一经发现当场没收用具,责令停业整顿,并向市卫生局汇报,情节严重者将取消乡村医生资格。6、在XX医院的指导下,协助完成辖区“六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精神病、心脑血管病、肿瘤、结核病)病人的随访及日常跟踪管理工作。7、首诊发现“六病”病人时,要做好登记并完成其个人健康档案,月底汇总给XX医院公共卫生科。8、每年1月份完成辖区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任务,并做好登记
5、。9、掌握辖区0-6岁儿童情况,协助做好计划免疫查漏补种工作,做好儿童生长发育健康干预。10、协助辖区60岁以上居民体检及高血压糖尿病筛查工作,协助65岁以上老人健康管理,如建立健康档案,组织体检,日常随访,生活及饮食指导等。11、加强对季节性传染病、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季至少一次更换健康教育宣传栏。12、对不同人群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要求一年不少于4次。13、对急症、重症及疑难病症应及时转诊。14、加强对辖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测、医源性感染等工作的管理,发现异常及时向村委及XX医院报告,并做好登记。 15、执行医疗护理操作时,严格执行技术操作常规及无菌
6、操作原则,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16、指导并协助村委在辖区内开展每年至少4次除“四害”(老鼠、蟑螂、蚊子、苍蝇)及大扫除活动。17、保持卫生站内、外清洁卫生,要求室内无蛛网、无异味、清洁区无积尘、物品摆放整齐、有序。18、保管好政府下发的贵重物品(如电脑等),损坏或遗失时按价赔偿。19、积极学习业务新技术,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20、运用中西医结合为病人诊疗,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21、合理收费,严格执行物价规定进行收费,并保管好收费凭证。22、加强对医疗垃圾管理,合理分类,每天一次交回XX医院,严禁随意抛弃。23、站内药械进出做到帐目清晰,保留进货单。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
7、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8、乡村医生,给予奖励。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
9、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
10、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
11、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
12、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
13、,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
14、、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第三章执业规则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
15、受侵犯;(五)获取报酬;(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
16、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
17、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第三十三条乡村医
18、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
19、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
20、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
21、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
23、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七条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四、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
24、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第四条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
25、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八条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第九条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十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第十一条业务考评主要包括:(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二)业务水平;(三)学习培训情况;(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第四章考核方式
26、和程序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一)个人述职;(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三)业务水平测试;(四)职业道德评议。第十四条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第十五条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
27、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第十八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
28、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第七
29、章附则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第二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五、村卫生站工作职责一、村卫生站在乡镇卫生院、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二、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为病人文明服务,对病人态度和蔼、检查认真、诊断正确、治疗得当、收费合理。三、负责做好村内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健康宣教,协助上级卫生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四、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认真执行各项医疗技术操作常规,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杜绝医疗事故发生。五、负责辖区内村民常见病、多发病的
30、出诊、巡诊等工作,认真书写处方和各种记录。定期淘汰和处理过期药物,做好药物管理和预防接种疫(菌)苗及其他生物制剂的管理,不滥用药物。六、积极参加卫生系统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完成乡镇卫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六、XX镇村卫生站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市、乡、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优化乡村卫生资源配置,巩固完善村卫生站的基本功能和基础地位,实行“六统一和二独立”,达到村卫生室设置合理化、建设标准化、管理一体化、服务规范化。 统一行政业务管理。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卫生站的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并督促村卫生站认真履行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公共卫生服务等职责,定期
31、对乡村医生开展业务培训。 统一人员准入。村卫生站人员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国家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并已注册的人员。 统一药品和设备器械购销。村卫生站的药品、器械、设备和耗材实行统一配送,并设专人管理。 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站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常规收费项目要上墙公示,并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收据,收缴费用必须出具统一收据。要建立固定资产专帐和收支明细帐,并实行财务收支定期结报制度。 统一制度建设。村卫生站行政、业务、药品、财务等各项制度由卫生局统一制定并上墙公示。 统一档案管理。通过体检,逐步为辖区内农民建立健康档案,随时掌握当地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病人、职业病病人、残疾人等重点
32、人群的健康状况,以便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等服务,减少疾病发生风险。 独立进行财务核算。1、村卫生站按照政策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村卫生站应建立健全总帐、明细账、器械帐、药品帐等财务账簿,并及时、准确进行记载。3、村卫生站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超4、标准收费,常规收费项目应上墙公示。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村卫生站为独立法人机构,独立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民事及相关责任。2、村卫生站应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注重医疗安全事故防范,确保医疗安全。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由该村卫生站及其乡医独立承担相关责任。
33、3、村卫生站开展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该卫生站乡医自行承担。七、乡村医生职责1、在辖区卫生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书写医嘱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同时还要做一些必要的其他检查工作。3、负责书写患者的健康档案、诊疗登记和门诊观察诊疗记录。 4、对急症、重症及疑难病症应及时报告负责人,及时会诊、转诊。5、开展家庭医疗服务,如家庭出诊(访视)、家庭病床、家庭护理等。6、开展对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服务。7、开展社区人群周期性健康检查。8、开展精神卫生管理,掌握社区精神病患者动态与疾病变化情况及治疗情况。9、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
34、进行各种重要检查和治疗,严防差错事故。10、认真学习先进医疗技术,积极推广新技术、新疗法及中医药适宜技术。乡村医生行为规范一、救死扶伤,发扬人道主义。时刻为患者着想,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解除病痛。二、文明、规范服务。接待患者使用文明语言,举止端庄,态度和蔼,以爱心温暖病人;要按时上班、值班;戒烟限酒。三、服从管理,合法行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医疗操作常规行医,虚心接受镇卫生院和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四、确保安全,合理收费。对病人高度负责,注重医疗安全,不乱收费,不违规多收费。五、尊重人格,保守医密。对待病人一视同仁,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六、搞好宣传,加强防控。经常利
35、用各种时机,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适时进行健康教育,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新农合、爱国卫生等方面的工作。七、不断学习,提高水平。善于在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八、互帮互学,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好与相邻村卫生室之间的关系,团结协作,互相学习。八、工作制度(一)卫生站工作制度1、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脱岗。2、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按时统计上报。3、按规定建立各类档案,要求管理规范化。4、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坚持查对制度。5、保持环境整洁,落实消毒措施,坚持定期紫外线消毒。6、对户及家庭病床,按规定访视,体检,提供咨询。7、协助开展计划免疫,儿童保健门诊和开展健康教育,心理咨询,慢性病管理。8、对疑难病症患者及时会诊、转诊,建立工作差错、事故登记制度。9、遵守财会制度及药品、物品领取规定,严格保管,防火防盗。10、开展便民服务项目,服务热情,耐心,按标准收费,树立良好医德医风。(二)值 班 制 度1、值班(24小时值班)由卫生站工作人员参加,负责处理非工作时间的医务、行政和临时事宜,及时传达、处理上级指示和紧急通知,承接未办事项。2、负责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