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关怀一生医疗保险条款(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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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保险公司关怀一生医疗保险条款-第 9 页附加关怀一生医疗保险条款【重要提示】 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使您理解商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阅读以下内容可以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保险责任一、住院日额保险金二、重症监护病
2、房保险金三、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四、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五、初次罹患癌症保险金六、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七、癌症住院手术保险金八、癌症骨髓移植保险金九、癌症门诊的放疗或化疗保险金责任免除事项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而住院治疗;七、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八、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
3、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九、美容、牙齿镶补治疗、牙齿手术、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齿手术,不在此限;十、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十一、怀孕、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十二、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十三、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十四、被保险人因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
4、的疾病;十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十八、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保险金给付总额限制 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累积给付的金额总和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 的一千二百倍为限。犹豫期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并再次确认您已选择了合适的保险商品,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如果认为本附加合同确实不适合您,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撤销本附加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保险费。退保的损失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很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条款目录第
5、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保险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撤销 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七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第八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二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第十三条受益人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批注 第十六条释义 索引 条款内容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关怀一生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
6、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即主合同的投保人。二、被保险人:即主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释一或疾病释二,经医院释三医师诊断,必须住院释四治疗或经医院医师诊断确定罹患癌症释五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住院日额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
7、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释七,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释八期间,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的实际住院日数,最高以九十日为限。 二、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除住院日额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额外给付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给付的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最高以四十五日为限。三、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伤害所需,而以救护车紧急医疗转送后,于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的两倍,给付紧急医
8、疗转送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以给付一次为限。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的入院当日起算的前十五天内,及出院当日起算的后十五天内,因治疗同一疾病或伤害,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为直接目的于医院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实际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日数(被保险人同一日的门诊或急诊次数为一次以上的,仍以一日计算),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但同一次住院期间,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给付的实际门诊或急诊治疗日数,最高以四日为限。 五、初次罹患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初次罹患原位癌症时,本公司按本
9、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的十倍,给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初次罹患原位癌症以外的癌症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的五十倍,给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险金,但应扣除前项因为原位癌症已经领取的初次罹患癌症保险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险金的给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的五十倍为限。六、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医院住院治疗癌症的,除住院日额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实际住院日数,额外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的实际住院日数,最高以九十日为限。七、癌症住院
10、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医院住院期间接受癌症治疗的外科手术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的三十倍,给付癌症住院手术保险金。癌症住院手术保险金的给付,每一年以一次为限。八、癌症骨髓移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医院接受癌症治疗的骨髓移植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的五十倍,给付癌症骨髓移植保险金。 癌症骨髓移植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九、癌症门诊的放疗或化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住院而于医院接受门诊的癌症放射线治疗或癌症化学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给付癌症门诊的放疗或化疗保险金。 癌症门诊的放疗或化疗保险金的给付,每日以一次为限。第四条责任免
11、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所导致的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有治疗的必要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因醉酒释九或受酒精、管制药物释十的影响而导致的;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而住院治疗;七、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八、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九、美容、牙齿镶补治疗、牙齿手术、牙科保
12、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齿手术,不在此限;十、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 十一、怀孕、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 十二、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释十一、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三、被保险人因妊娠释十二、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释十三导致的伤害; 十四、被保险人因患艾滋病(AIDS)释十四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十五;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七、被保险人进
13、行潜水释十六、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十七或探险活动释十八; 十八、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十九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前述责任免除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虽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但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将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当期已交的本附加合同未满期保险费释二十。第五条保险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本公司提出撤销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申请。本公司不接受单独撤销本附加合同的申请。 投保人依前款规定行使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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