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隋朝的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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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隋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隋朝的法律思想 1、取适于时,留意宽简的思想。 杨坚称帝后,本着“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的精神,对北周的法律进行改革,废除了许多前代酷法,北周时期的枭首、轘身以及鞭刑等刑罚全部废除。开皇三年,隋文帝又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 2、注重司法实践,锐意改革 针对地方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的情况,隋文帝下令,如百姓“有枉屈,县不理者”,可以逐级上诉,允许民间百姓有冤枉者直接向皇帝告御状。 隋文帝每季亲录囚徒;命令诸州长史以下至行参军,均需学习律文,并集中京城进行考试。 3、厉
2、行法治,割舍亲情。 对自己身边的人犯法,也给予严厉惩罚。,二、立法活动,隋代的立法活动主要有两次: 其一是在隋文帝开皇时期,制定了开皇律。 其二是在隋炀帝大业年间制定大业律,共计18篇,删除了“十恶”的罪名,在处罚程度上,比开皇律有所减轻。 此外,隋朝还分别制定了令、格、式。,第二节:隋朝开皇律的制定,一、开皇律的法典体例 开皇律的主要篇目 篇章体例定型为十二篇,500条的法律条文,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二、刑事法律的发展,(一)、十二篇律典体例的确立 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的基本体例,对篇名稍作改动,定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
3、、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十二篇。 (二)、新五刑体系的确定 开皇律还确立了新的五刑体系,死、流、徒、杖、笞,共二十等。死刑分为斩、绞两等,斩重于绞;流刑分为三等,流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服役二年、二年半、三年;徒刑分为五等;杖刑五等;笞刑五等。五刑之外的其他刑罚一律蠲除。 (三)、十恶制度 隋代开皇律对北齐的“重罪十条”略加修改,定名为“十恶”。十恶的名称依次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与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相比,开皇律删除了“降”,增加了“不睦”;在北齐的“反逆”、“大逆”、“叛”三
4、项罪名前增加了“谋”字,旨在加大对危害皇权的惩罚力度。 (四)、重定了“八议”、“官当”、“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三、司法制度,大理寺、都官尚书、御史台三大法司机构。 隋文帝时期,规定所有的死刑案件报请大理寺复核。,第九章:唐朝的法律制度,一、礼法合一的法律指导思想 1、唐朝初年的统治者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观点。 2、唐朝的统治者认真总结了隋朝灭亡的经验教训,认为立法要求宽简、稳定、划一。 3、执法要求审慎的思想。 对死刑犯实行三复奏、五复奏制度。,二、唐朝的立法活动,1、武德律,武德七年颁布,在五十三条新格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可以说是开皇律的翻版。 2、贞观律是唐
5、太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制定的,颁布于贞观十一年(637),共12篇,500条。 3、永徽律疏,永徽二年(651年)颁行天下。永徽三年,长孙无忌等又作了疏议,永徽四年颁布天下。 4、开元律疏,开元二十五年(737年)颁行天下。 此外,还有贞观令、开元令、贞观格、贞观式等法律形式。,唐六典,唐六典,是唐代开元年间制定的一部关于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政书。共30卷,记载了国家各级机关的职责、编制,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是研究唐代法律制度重要的文献典籍。唐六典中保留了许多唐代律、令、格、式的法律资料,是研究唐代法制史的重要参考文献。,唐代的法律形式,唐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形式。关于这四种法律形式的含
6、义,唐六典卷六记载:“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新唐书刑法志也有如下记载:“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三、唐律疏议的书写形式,唐律正文: “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注文: 殴、伤不相须。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 疏议曰: 凡是殴人,皆立辜限,伤与不伤,限十日;若以他物殴伤,限二十日;“以刃”,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及汤
7、火伤人”谓灼烂皮肤,限三十日;若折骨跌体及破骨,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注云“殴、伤不相须”,谓殴及伤,各保辜。然伤人皆须因殴,今言不相须者,为下有僵仆,或恐迫而伤,此则不因殴而有所损伤,故律云“殴、伤不相须”。“余杀殴伤及杀伤各准此”,谓诸条殴人,或伤人,故、斗、谋杀、强盗,应有罪者,保辜并准此“。,关于唐令的复原,早在1904年,日本著名学者中田薰博士就撰写了唐令与日本令的比较研究,从而开创了唐日比较法制史的先河。此后,日本著名的法史学家仁井田陞历经数年之功,在充分参考了日本养老令的基础上完成了鸿篇巨制唐令拾遗,共搜集复原了715条唐令,几乎为唐令的一半。1997年,东京大学出版会出版
8、了唐令拾遗补,新增补了唐令143条。其中第三部分唐日两令对照一览,便于唐、日两令的检索,对于比较研究者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唐令拾遗补的出版,把唐令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1999年,戴建国在宁波的天一阁发现了宋天圣令后十卷,对于复原唐令又提供了新的资料。 2006年,中华书局出版了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正。,唐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其父祖亡后,各自同居,又不同爨,经三载已上;逃亡经六载已上。若无父祖旧田宅、邸店、碾硙、部曲、奴婢见在可分者,不得辄更论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妻虽亡末,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继绝亦同。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
9、父祖永业田及赐田,亦均分;口分田,即准丁、中、老、小法。若田少者,亦依此法为法。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有男者,不别得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关于唐代格研究,1.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原题)共两断卷,五纸,120行,发现于敦煌藏经洞。该文书一部分现存于法国巴黎国立图书馆,编号为P3078号;另一部分现存于伦敦大英图书馆,编号为S4673号。 2.垂拱后常行格断片,共一断片,16行,最早发现于吐鲁番吐峪沟等地,现存于德国柏林科学院东方学与亚洲历史研究所,编号为TIIT。
10、 3.开元户部格残卷,共一断卷,三纸,69行,发现于敦煌,现存于伦敦大英图书馆,编号为S1344号。 4.开元职方格断片,共一断片,7行,发现于敦煌藏经洞,现存于中国国家图书馆,编号为周字51号。 5.开元兵部选格断片,共一断片,18行,发现于敦煌,现存于法国巴黎国立图书馆,编号为P4978号。,伯2507号唐开元年间水部式残卷,“京兆府高陵县界清、白二渠交口,着斗门堰。清水恒准水为五分,三分入中白渠,二分入清渠。若雨水过多,即与上下用水处相知开放,还入清水。二月一日以前,八月卅日以后,亦任开放。泾、渭二水大白渠,每年京兆少尹一人检校。其二水口大斗门,至浇田之时,须有开闭。放水多少,委当界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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