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被征用土地抢栽抢种的法律依据(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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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击被征用土地抢栽抢种的法律依据-第 5 页打击被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法律依据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2)必须依法批准;(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4)强制性。(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也就是说,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之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
2、用权均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的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化为国家。土地性质通过一系列的手续,从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抢栽抢种行为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还是相关法律打击的对象。被认定抢栽抢种以后,所种植的作物(建筑)被认定为非法,不得获取青苗补偿。同时,若因抢栽抢种方式获得青苗补偿被发现后,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追究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
3、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因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已发生变化,原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消失,不再与原主或者原使用人发生法律上的关系。因此,趁机恶意在国有未建设土地上种植青苗借机勒索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五) 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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