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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审计工作管理规定-第 4 页审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审计工作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职能,根据贷款公司治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审计部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业务合规性、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的一种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第三条 审计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监督评价,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运营效果,帮助公
2、司实现经营目标。第四条 审计工作独立于其他经营管理工作,以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设置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公司内部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客观开展审计工作。第六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审计委员会提名、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道德水准:(一)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掌握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具备履职所必需的沟通协调、
3、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等能力。(二)从业经验。内部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两年以上公司业务、财务等部门工作经验;审计项目主查人至少应具备两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或五年以上公司业务、财务等部门工作经验。(三)道德准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坚持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性。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中获悉的公司机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九条 公司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技术、道德的后续培训,保证内部审计人员持续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内审工作水平。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工作,批准内部审计计划,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
4、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第十一条 审计部主要职责(一)制定内部审计制度、标准和程序。(二)制定审计计划,根据监管政策及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合理安排审计项目,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全面审计及专项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三)监督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对审计问题进行落实整改,促进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四)向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监管部门报告内审工作情况。(五)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项目主要包括:(一)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部门工作情况。(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三)风险管理情况及风险状况评价。(四)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五)会
5、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六)机构运营绩效和各级人员履职情况。(七)案防、反洗钱等工作开展情况。第十三条 审计部主要权限(一)审计部门具有独立性,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审职能有关的会议,有权对不配合审计的行为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对重大审计发现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二)审计实施过程中,有权调阅被审计部门相关的各类账表、数据、资料,了解经营管理信息,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质询。(三)有权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及个人的提出处罚建议。(四)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内部控制水平的建议。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其他部门应当配合,不得拒绝、
6、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更不能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依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监管政策调整等编制年度及各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实施程序(一)立项准备1、成立审计项目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起草审计项目工作方案并报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批准。2、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对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前培训。3、搜集相关资料、数据,做好审计准备。(二)审计实施1、调阅有关帐证、档案资料,根据不同的对象与要求,采用适当方法,分组开展审计活动。2、根据需要,对库存现金和实物进行突击查点。3、对审计情况及发现问题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底稿,并由其他审计人员进
7、行复核。4、分组形成审计情况报告,交由项目负责人汇总。(三)终结阶段1、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就报告内容与被审计部门沟通。被审计部门对审计问题存在异议的,组织复查。2、形成审计报告,将有异议部门反馈情况和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公司总裁室和审计委员会,并在规定日期内将审计报告抄报监管机构。(四)整改反馈公司高级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风险承受水平确定是否需要整改,需要整改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落实解决方案,审计部对相关部门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部应整理相关资料,建立项目档案。第五章 罚则第十八条 审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问责和处罚:(一) 未执行审计程序,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二) 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三) 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四) 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五) 其他给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行为。第十九条 被审计部门及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根据公司制度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凭证资料。 (二)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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