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考试笔记(3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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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 考试笔记-第 34 页民事诉讼法考试笔记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的概念: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2)民事纠纷的特征:A.主体的平等性B.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C.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民事纠纷的种类:1、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纠纷;2、人身关系的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纠纷和身份关系的纠纷。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私力救济、社会救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者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
2、纷,实现权利。私力救济可分为:自决和和解。法定的私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主行为等,法外的私力救济,无明文规定的私力救济、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包括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和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设立一种强制性解救纠纷、保护权利的制度。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民事领域就是民
3、事诉讼制度。公力救济的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ADR和解: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特点:高度自治性、非规范性调解: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仲裁:自愿性、民间性、自治性、合法性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2.民事诉讼的特征: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解决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
4、。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和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一方面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关系,而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并没有一种直接的联系。这种审判的方式叫做究问式审判方式。是法院分别与原、被告发生关系,所以叫做一方面说。也就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体现了法院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没有体现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1)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审判法律关系。体现
5、了法院对整个审判程序的控制。(2)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基础;审判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官对审判程序的控制,是在当事人对抗的基础上的裁判过程。争讼法律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的基础,审判法律关系是对争讼法律关系的指导和监督。两种法律关系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就产生了一个比较公正的审判结果。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法律关系的构成都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客体。1.主体: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
6、、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诉讼主体的范围小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前者仅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2.内容:各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3.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1)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的实体请求。(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人民法院的裁判行为。(3)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案件的事实。(4)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5)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案件的事实。六、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
7、实。1.诉讼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事实。2.诉讼行为:结果的发生是在人的指导下产生的。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1、 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发生效力。这一问题直接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所以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为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一) 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
8、守本法。这表明无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只要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适用于那些虽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依照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民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二) 对事人效力主要有以下五类:1、 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2、 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和宣告公民死亡、失踪等非讼案件。4、 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 按照公
9、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三) 对空间上的效力凡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本法。(四) 时间上的效力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后,法院无论是审理前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生效后受理的案件,均适用新法。但新法生效前对已受理案件适用旧法进行的程序活动依然有效。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的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审理案件。3. 保证人民法院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具体体现在:1、 宪法对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审判制度做出了规定。2、 宪法对当事人的诉权、程序基本权和法院的
10、审判权予以确认。民事诉讼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一、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3.民事诉讼内在价值的分类:(1)程序自由价值。(2)程序公正价值。要求贯彻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性程序公开。程序维持。 (3)程序效益价值:法院应当通过程序的安排,以最短的时间和最低的经济成本来完成审判的过程。 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诉讼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分标准。包括:公正价值(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性: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正确)、秩序价值(和平和安定)、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
11、讼法基本原则的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我国宪法为依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基本属性: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彻是始终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规范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规则立法准则的功能规范诉讼主体的行为行为准则的功能民事
12、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作出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它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简称特有原则。一、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平
13、等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2. 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三、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四、 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辩论原则必须把握以下内容:1. 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整个过程。2. 辩论的内容,既有程序方面的问题,也有实体方面的问题。3. 辩论的形式及
14、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具有一定的区别。辩护原则是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被告人处于被控诉和受审判的地位,只能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双彼此对立的基础之上,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对原告进行反诉。六、 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分为两大类:一 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
15、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法。第二、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撤回,代之以加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或缩小原来的诉讼请求的范围。第三、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处分的另一重要对象。诉讼权利虽然属于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但往往与实体权利有关,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的。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
16、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2)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法院终止已经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法院审判、保护的诉讼权利。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借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都有请求法院进行调解,请求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还能够依其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进行辩论,承认或否认对方的诉讼请求。(3) 在劫难逃审判决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时,当事人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由法院决定是否再审。对生效判决或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
17、执行。(4)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利不是绝对的,我国法律在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即通过司法审判确认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国家干预原则具体体现为法院的监督,这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义和另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体现为:当事人的真实义务。真是义务是指: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在民事诉讼上应负陈述真是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制度导向和规制意义:
18、1、对法官和法院(1)对法官自由心证进行控制(2)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控制(3)禁止突袭裁判2、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2)禁止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即禁反言(3)禁止规避法律,即禁止利用法律漏洞去的某种权利,以达到不正当诉讼的目的(4)禁止做虚伪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5)禁止妨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6)禁止诉讼代理人越权代理或恶意侵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七、监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2、对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
19、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 ,应当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某个阶段或几个阶段对法院的民事审判起重要作用的行业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两审终审制。一、 合议制度合议制是指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陪审制度一、陪审制度的概念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二、我国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1.陪审制度仅适用于一审,二审及再审均不适用陪审制度。2.案件是否适用陪审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当事人无选
20、择权。3.合议庭当中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求至少有一名审判员即可。4.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内容:人民法院审判某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 ,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一) 回避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二) 适用回避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回避: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审判
21、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第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四)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与有关本案的职务。法
22、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不公开也应当公开宣判。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 依两审终审制度,一般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
23、的判决、允许上诉的裁定,可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对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最高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诉权和诉一、 诉权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权的含义:1、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诉权是一种基本的程序性权利,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当事人只有在享有诉权后,才能在诉讼当中享有具体的诉讼权利,而诉讼权利则是诉权的具体表现。诉权是抽象的,诉讼权利是具体的;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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