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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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 8 页县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开展,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规范贷款操作流程,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对辖区内的自然人自愿以依法购得的个人住房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第三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作为优先受偿。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第四条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对象是辖区内拥有个人住房所有权及土地使用
2、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 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2.在本辖区内有固定的居住场所。3.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4.无不良信用记录。5.申请贷款项目自有资金比例达到30%以上。6.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7.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生产设施齐全,懂技术、会管理。8.住房权属明晰,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无土地使用证也可办理)。9.抵押人与借款人必须为同一人。9.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
3、率、还本、结息第六条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消费资金。第七条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需求、抵押物价值、抵押率及经营项目收益等综合情况确定。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第八条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生产销售周期、抵押物折旧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九条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原则上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60%。第十条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行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贷款逾期按规定加收罚息和复利。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本金可约定分期偿还或到期一次偿还。但贷款期限一年以上必须实行分期偿还制度,每年
4、偿还贷款本金的20%以上,其余贷款本金在贷款到期前全部结清。第四章贷款操作流程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抵押物使用状况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3.借款人、抵押人夫妻双方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承诺。4.共有财产作抵押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承诺或证明。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6.贷款用途证明,包括购货合同、协议或意向书等。7.收入证明,包括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纳税单据等。8.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贷前调查。受理借款申请后,由
5、主任或主管副主任与信贷员一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情况、测定贷款风险程度、形成调查报告并做出结论。贷前调查执行双人调查制度。1.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提供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确认。2.借款人资信、品行状况。3.借款人是否具有按期清偿借款的能力,是否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生产技术。4.借款用途、金额是否合理,生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要。5.拟抵押的住房是否具有合法性、流动性、稳定性;权属有无争议,是否易处置。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由联社贷款审查部门对信贷营销员调查资料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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