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药管理(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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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麻药管理-第 4 页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l 第一条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l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购销、保管监督管理工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l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
2、由药剂部门承担。 l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l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l 第五条医疗机构分管麻醉、精神药品的负责人应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l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
3、应保持相对稳定。 l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 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l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l 第九条麻醉、精神药品公路运输必须有专人负责押运,并应当缩短在途时间,防止丢失、被盗。 l 第十条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
4、、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l 第十一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l 第十二条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l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l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精神药品的申
5、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到场监督医疗机构的销毁行为。 l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可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每天结算。 l 第十五条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l 第十六条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 l 第十七条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l 第十八条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纸质)。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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