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2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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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第 39 页水利水电工程建设_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更新时间:2010-11-29前 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是根据水利部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的有关规定编制 的。本标准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的延伸 和配套使用的技术标准,适用于枢纽工程水库区、枢纽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 建设区的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本规定不再区分枢纽工程水库区、 枢纽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建设区,而是按照概(估)算编写顺序编制,有区 别的地方进行说明。本标准共分 8 章
2、,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系本标准的总纲,并规定了适用范围;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要求依据充分、实事求是,基本资料 要求可靠、全面;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文件的组成内容;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项目划分,要求统一、规范;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费用构成,要求合理、科学;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单价分析,要求操作性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制方法,要求简明、操作性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估算编制方法。本标准为全文推荐。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解释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黄委会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3、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目次1总则 . 12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 23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文件. 43.1编制 说明. 43.2概算表及概算附表、附件 . . 44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项目划分. . 64.1 项目的组成 . 64.2 农村部分 . 64.3 集镇部分和城镇部分 . . 74.4 工业企业 . 84.5 专业项目 . 84.6 国有农(林、牧、渔)场 . . 94.7 防护工程 . 94.8 库底清理 . 94.9 其他费用 . 94.10 预备费. 94.11 有关税费 . 105费用构成 . 15.1 征地移民补偿设计概算费用构成 . 15.2 补
4、偿补助费 . 15.3 工程建设费 . 15.4 其他费用 . 25.5 预备费. 25.6 有关税费 . 26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单价分析. 16.1 补偿补助单价 . 16.2 工程建设单价 . 67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制. 77.1农村部分补偿费的计算 . 77.2 城镇、集镇迁建补偿费的计算. 107.3 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的计算. 137.4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的计算. 147.5 国有农(林、牧、渔)场 . 1437.6 防护工程费的计算 . 157.7 库底清理费的计算 . 157.8 其他费用的计算. 157.9预备费 . 160 有关税费的计算. 161 分年度投资 .
5、 178征地移民补偿投资估算编制方法. 18总 则1.0.1为适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工作的 需要,提高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质量,使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工作标准化、科学化,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 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以下简称征地移民条例) 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及国家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标准。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征地移民设计概(估)算的 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定性标准。1.0.2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技施设计阶段的征
6、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 工作。1.0.3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可参照本标准执行。1.0.4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实物调查成果和移民安置规划,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进行合理编制。1.0.5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采用的价格水平应与枢纽工程相同。1.0.6 各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的编制工作,应由编制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单位负责。凡委托有关专业设计单位承担的规划设计和编制的补偿投资(包括资产评估成果),均应由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单位进行审核后,再纳入征地移民补偿总投资。1.0.7征地移民补偿
7、投资概(估)算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2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编制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征地移民条例等。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水 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 号文 )。4行业标准及有关部委的其他有关规定。5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6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编制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8、征地移民补偿补助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 法律法规。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可执行省(自 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2征地移民涉及的不同专业工程项目单价,应采用相关专业的概(估) 算编制办法、计算标准和定额计算或采用类比综合单位指标。3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必须以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及移民安置 规划为基础。4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集镇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迁建和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以及防护工程建设,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 功能的原则计列补偿投资。凡结合迁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对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工业企
9、业和专业项目,可给予合理的补偿。5有关部门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事业所需投资,应按“谁投资、谁 受益”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基本资料包括以下内容:1涉及县(市)近三年的统计资料、乡级统计报表、农调队调查成果,各类耕地的耕作制度、农作物种植结构及单位面积的主、副产品产量。2涉及县(市)及其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农、林、牧、副、 渔主产品及副产品收购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各类人工工资、交通运 输、能源、主要建筑材料等基础价格资料。3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规定、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和造价管理资料。4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法规和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 和造价管理资
10、料。5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的补偿 标准、单价等方面资料。6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7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移民实施进度总计划与年度计划。8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文件.3.1编制说明3.1.1 编制原则和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1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2 主要农产品价格的采用依据。3 人工、主要材料和机械台班等基础单价的计算依据。4 采用的标准、定额、费率和计算方法。5 有关税费的计算依据和标准。3.1.2 土地和房屋等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方法和结果。3.1.3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计算说明。应说明概算项目补偿投资计算采用的工 程量、工
11、作量、实物数量的确定原则及主要结果。3.1.4 投资主要指标:农村、集镇、城镇、工业企业、专业项目、国有农(林、 牧、渔)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其他费用、预备费、有关税费等各部 分投资及占总投资的比例,征地移民补偿总投资,农村移民人均投资等。3.1.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2概算表及概算附表、附件3.2.1 概算表应包括以下内容:1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表。2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分部分概算表。3 征地移民分年度投资计划表。3.2.2 概算附表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主要项目补偿单价汇总表。2 主要农产品价格和建筑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3 耕地亩产值及补偿补助单价计算表。4 房屋等建筑工
12、程补偿单价计算表。5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分部分概算表。6 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计算书7 集镇迁建基础设施费建设计算书8 城镇迁建基础设施费建设计算书9 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计算书。10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计算书。11 防护工程费计算书。12 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4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项目划分4.1 项目的组成4.1.1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应包括:农村部分;集镇部分;城镇部分; 工业企业;专业项目;国有农(林、牧、渔)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 其他费用;以及预备费、有关税费。4.1.2农村部分、集镇部分、城镇部分、工业企业、专业项目、国有农(林、 牧、渔)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其他费用等九
13、部分应根据具体工程情 况分别设置一、二、三、四、五级项目。4.2 农村部分4.2.1农村部分应包括征地补偿补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居民点基 础设施建设;农副业设施补偿;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工商企业补偿;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搬迁补助;其他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见表 4-1。4.2.2征地补偿补助应包括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征用土地补偿、林 地园地林木补偿、征用土地复垦、耕地青苗补偿等。4.2.3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应包括房屋补偿、房屋装修补助、附属建筑 物补偿。4.2.4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应包括新址征地补偿和基础设施工程。1新址征地补偿应包括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青苗
14、补偿等。2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场地平整和新址防护、居民点内道路、供水、排 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4.2.5农副业设施补偿应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组或农民家庭兴办的榨油 坊、砖瓦窑、采石场、米面加工厂、农机具维修厂、酒坊、豆腐坊等项目。4.2.6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应包括水库、山塘、引水坝、机井、渠道、水轮泵站和抽水机站,以及配套的输电线路等项目。4.2.7工商企业补偿应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搬迁补助、生产设施、生 产设备、停产损失、零星林(果)木等项目。4.2.8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应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搬迁补助、设备、设施、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增容补助、零星林(果)木 等项目。
15、4.2.9搬迁补助应包括移民及其个人或集体的物资,在搬迁时的车船运 输、途中食宿、物资搬迁运输、搬迁保险费、物资损失补助、误工补助和 临时住房补贴等。4.2.10其他补偿应包括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果)木补偿;鱼塘设施 补偿;坟墓补偿;贫困移民建房补助等。4.2.11过渡期生活补助。4.3 集镇部分和城镇部分4.3.1 集镇部分和城镇部分均应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基础设施建设、搬迁补助、工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补偿等。见表 4-2。4.3.2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包括移民个人的房屋、房屋装修、附属建筑物等 项目。4.3.3 基础设施建设应包括新址征地补偿和基础设施工程。1 新址征地补偿:应包括
16、土地补偿补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农 副业设施、小型水利水电设施、机关事业单位、搬迁补助、过渡期生活补 助、其他补偿等项目。2 基础设施工程:应包括新址场地平整及防护工程、道路广场、给水、 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燃气、供热、环卫、园林绿化、其他项目等。4.3.4 搬迁补助:应包括搬迁时的车船运输、途中食宿、物资搬运、搬迁保险费、物资损失补助、误工补助和临时住房补贴等。4.3.5 工商企业补偿应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助、设施、设备、停 产损失、零星林(果)木等。4.3.6 机关事业单位迁建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搬迁补助、设施、设备、 零星林(果)木等。4.3.7 其他补偿应包括移民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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