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7页).doc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7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7页).doc(2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 26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部长 杨传堂2016年4月13日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
2、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3、,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
4、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十一)“例外”是指本规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适用于危险品某一具体项目要求的规定。 (十二)“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输的内装物。 (十三)“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 (十四
5、)“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 (十五)“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料。 (十六)“始发国”是指在其领土内最初将货物装载于航空器上的国家。 (十七)“联合国编号”是指为识别一种物质或者一组特定的物质,而由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 第五条 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民航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
6、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直接关系航空运输安全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管理程序、培训大纲、人员资质等实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第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详细规格和程序。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 (二) 受到感染的活动物。 第九条 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邮
7、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 航空器上载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 (二)旅客或者机组成员携带的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物品和物质。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批准运输: (一)对于技术细则指明经批准
8、可以运输禁止用客机和/或者货机运输的危险品; (二)符合技术细则规定的其他目的的。 上述情况下,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必须达到相当于技术细则所规定的安全水平。如果技术细则没有明确提及允许给予某一批准,则可寻求豁免。 第十三条 在极端紧急或者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者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技术细则的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应当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安全水平。第三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 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并根据许可内容实施。 第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危险
9、品航空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第十六条 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者物资等重大、紧急和特殊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说明经营人应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实施运行; (二)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别; (三)许可的有效期; (四)必要的限制条件。第二节 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第十八条 国内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符
10、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 (三)危险品培训大纲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 (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五)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 (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十九条 国内经营人首次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 (四)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五)危险品培训大纲; (六)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 (七)危险品应急响应方案;
11、(八)符合性声明; (九)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国内经营人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国内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危险品培训大纲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国内经营人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相关管理和操作程序,按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相关程序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 经过审查,确认国内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十八
12、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的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时间不计入作出许可的期限内。第三节 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第二十三条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民航局颁发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 (二)获得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
13、件; (三)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 (四)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并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 (四)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 (五)外
14、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 (六)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经营人的航线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七)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 (八)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开始运输危险品之日6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外国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该外国经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
15、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外国经营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审查,确认外国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定期航线上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外国经营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外国经营人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时运输危险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二)若从外国始发,持有危险品
16、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 (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五)同中国境内符合本规定要求并经备案的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包括航空运输危险品内容的机场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二十九条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 (三)若从外国始发,危险
17、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 (四)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类别; (五)同中国境内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六)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符合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 (七)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飞行日7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不符合此时限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
18、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外国经营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外国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为外国经营人颁发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许可。 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外国经营人,并说明理由。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还应
19、当向外国经营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本节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者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当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者英文译本。第四节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期第三十四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一)经营人书面声明放弃; (二)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 (三)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期。 第三十五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发生变更的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经营人依
20、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时所提交的材料,在许可有效期限内发生变化的,经营人应当将更新后的材料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认可。 第三十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申请许可有效期延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发生变更的材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第四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第三十八条 国内经营人依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相关要求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时,应当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与其他公共
21、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审查。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内容可以按照专业类别及其承担的责任编入经营人运行、地面服务和客货运输业务等其他手册中。 第三十九条 经营人应当在工作场所的方便查阅处,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编写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以便飞行机组和其他人员履行危险品航空运输职责。 第四十条 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总政策; (二)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和职责; (三)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 (四)危险品事故、危险品事故征候的报告程序; (五)货物和旅客行李中隐含
22、危险品的识别; (六)使用自营航空器运输本经营人危险品的要求; (七)人员的培训; (八)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响应方案; (九)紧急情况下危险品运输预案; (十)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者说明。 从事危险品运输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 (二)通知机长的信息。 国内经营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所有内容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 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人员及其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的人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用航空 危险品 运输 管理 规定 27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