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刑法已考简答题及解析(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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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硕刑法已考简答题及解析-第 7 页1、刑法的概念与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特征有(1)调整的范围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2、危害结果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可分为:(1)属于构歲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列如,甲诈骗乙1万元,乙因而含恨死亡,1万元的损失是诈骗罪犯罪构成的结果,死亡却不是。2)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这是根据危害结果与危窖行为的联系形式所作的分类。如上例,乙的财产损失是诈骗行为的直接结果;而乙
2、自杀身亡则是诈骗行为的间接结果。3)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是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分类。前者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它往往是有形的,可以具体认定和測量的。后者它往往是无形的,不能或者难以具体认定和测量,如对人格的损害、名誉的毁拘等,属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4)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灌作的分类。前者如故意杀人罪的死亡结果。后者如破坏交通设施罪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顿覆、段坏危险(5)标准犯罪构成的危害结果与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划分的。例如,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死亡结果,故意伤害加重的
3、结果之死亡结果。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1、相同引点: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2、不同点:(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4、防卫过当的成立要件及其刑事责任1、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其成立条件如下:(1)防卫过当具有防卫性质,需要满
4、足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即具备了针对不法侵害事实防卫的基本条件。(四个条件应分别阐述(2)防卫过当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对造的过分损害存在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必要限度是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所谓重大损害,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2、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1)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定防卫过当罪。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罪名和适用的法定刑。如致人重伤。依法定过失致人重伤罪。2)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轻或者免除处罚。它实际是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5、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
5、特征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咸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其特征主要有(1)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如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该重伤、死亡结果不在蠹奸基本构范围内。(2)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如强奸通常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3)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过失。因为刑法规定结果加重犯通常都是与基本罪有紧密联系的结果,如抢劫暴力易引发死伤结果。6、结合犯的概念及其特征结合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6、,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有:(1)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惜。数个独立的犯罪,是指数个各自具有自己罪名的犯非:;新罪是指区别于被结合之罪的、具有自己的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棖据刑法的明文规定。例如在日本,行为人实施强盗之际又强奸了受害人,依日本刑法不是分别构成强盗罪和强奸罪,而是构成强盗强奸罪。7、刑事责任解决的几种方式在实践中,刑事贲任的解决方式确定为以下几种:(1)定罪判刑方式。定罪判刑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犯罪人作出有罪宣告的同时确定对其适用相应的刑罚。(2)定
7、罪免刑方式。定罪免刑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犯罪人作出有罪宣告,但同时决定免除刑处罚。(3)消灭处理方式。刑事责任的消灭处理,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已成立犯罪而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存在法律的规定而实际阻却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婔疑人死亡或者被赦免等,使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归于消灭。(4)转移处理方式。转移处理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兔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贵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处理,而是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8、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1)所谓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顶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主要是通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2)所谓一般预防
8、,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3)我国刑罚目的之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和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f,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9、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华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刑罚之罪的犯罪分于。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1)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己满18,岁,这是构成累犯的主体条件。(2)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
9、实施的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者前罪与后罪之一是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累犯。(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为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10、数罪并罚的概念、特点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其特点:(1)必须是行为人犯有数罪。所谓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其必均系一行为人所为(2)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
10、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期计算方式,决定执行的刑罚11、缓刑的适用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同吋符合犯罪情节较輊、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这是适用可以缓刑的实质条件。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上述条件,应当宣告缓刑3)犯非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使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12、缓刑考蔡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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