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治理官吏腐败的对策(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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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中国古代治理官吏腐败的对策-第 7 页浅析中国古代治理官吏腐败的法律对策孙妍(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 驻马店 463000)【摘 要】:贪污腐败这一社会毒瘤是随着社会分工而出现的,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氏族制度瓦解,出现贫富分化,公共权力也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由于人类自私利己的本性,加之权力易被滥用的特点,贪污腐败现象也随之产生。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专制体制,加之民主制度的缺失,使腐败现象更为盛行。过于泛滥的腐败往往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和抗争,从而危害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因此历代统治者为缓和社会矛盾,均采取措施以遏制腐败的蔓延,其中有些做法今天仍值得借鉴。【关键词】
2、:廉政教育;政教之本;严刑峻法;反腐败腐败已是危害大多数国家社会生活和社会制度的一个重大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凡是官商勾结,贪贿盛行的国家和地区,无不经济发展停滞和倒退,贫富差距加剧,社会风气败坏,所以腐败现象的危害及其造成的严重恶果,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我们在探索古代廉政制度的过程可以吸取其反腐倡廉的法律制度和监察制度,并从中得到许多启发意义。一、加强廉政教育,树立廉政风范,积极倡导廉政古代统治者在管理官吏和预防官吏腐败方面,非常重视廉政教育的预防作用,并且大力倡导廉政 。(一)进行思想教化,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中国古代的圣人贤哲早一直把思想教化放在反腐败的第一位。历代明君贤相
3、,都十分重视官吏的思想教育和道德修养,以此营造廉洁的社会风气。被赞誉为“春秋第一人”的郑国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子产说过“德者,国家之基”;“敬德必胜,失德必败”。孔子把“欲而不贪”作为从政的“五德”之一并说,“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苟正其身,予以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二)重视表彰和重用廉吏,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在进行德化教育的同时,不少帝王也有意识地表彰廉吏,把他们树立为廉政的典范,作为官员学习的榜样,以此引导官场树立廉洁奉公的正气。不少帝王也时常以清廉对官员进行诫勉,这以康熙的话最具有代表性:尔等为官,以清廉为第一,为清官甚乐,不但一时百姓感仰,即离任之后,百姓追思建祠以
4、祀,岂非盛事。盖百姓虽愚,而实难欺,官员是、非、贤、不肖,人人有口,不能强之使加毁誉。尔等各宜自勉。这种诫勉,事实上是在强调以廉为操守、为官德,鼓励官员以廉来获取从政的声名。(三)积极倡导廉政并率先垂范。在我国古代的典籍中倡导廉政的所谓廉者,民之表,廉者,仕之本,廉耻,立人之大节,廉耻者,士人之美节等倡导和说教,可谓俯拾即是。在儒家的修身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念中,廉洁、廉平、廉正、廉直、廉谨也是主要的道德准则。为利于道德教化,开明君主也积极率先垂范,对高层宫员进行反贪倡廉教育。唐太宗李世民就十分注重道德教化,并以身作则。贞观年间统治集团成员一般都能做到洁身自好、清廉自重、勤俭自持,涌现出魏徵、马
5、周、王珪等一批清官,上层人物几乎没发生过一件严重的贪污案件,并带动全社会形成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良好风气。二、建章立制严刑峻法,运用法律来规范官员行为(一)历代统治者注重立法,运用法律来规范官员行为。早在尧舜禹时期,司法官皋陶就制定了昏、墨、贼的罪名,其中墨就是指贪婪败坏官纪,夏朝对此加以确认,规定犯三罪者均处死刑。在西周时期规定了五过之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亲,以惩罚审判官徇私舞弊。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中杂法规定的六禁之一金禁就是惩罚受贿行为的规定。秦朝时期法家思想得以贯彻,法家较早意识到官吏腐败对国家的严重危害,秦朝的法律就规定了任人不善、玩忽
6、职守和贪赃枉法等罪名。西汉时期惩治贪污贿赂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特别是制定了独立的监察法规,在处理贪污腐败案件时也基本上是以监察法规为主要依据。主要规定有:第一,官员不胜任者要被免职。第二详细规定了失职渎职行为。不仅丢失印信、文书,甚至消极怠工,不积极举报违法的同僚与部属都视为失职和渎职。第三,防治官员以权谋私。汉代赃罪分为盗和赃两大类,盗指官员们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共有财产,赃指接受下属、吏民的贿赂。第四禁止官员实行苛政。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时期。由于长期战乱频仍,南北对峙,因此在整顿吏治、惩治贪污方面,显得力度不够。但对惩贪,仍从立法上作出了努力,如魏律在前代的基础上,把盗律中的
7、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中的假借不廉以及呵人受钱、使者验赂等相类似的条文集中在一块,创辟请赇律。这是中国最早的惩治贪污的系统化法律,很有意义。南北朝多承魏、晋律。可以说,魏晋南北朝在惩贪的法律系统化方面达到了一个新高度。晋律把官吏贪污受贿枉法断事与不孝、谋杀等重罪并列,作为不能赦免的罪行之一,实际上开了唐宋及以后赃罪遇赦不原的先河。隋唐是中国古代封建立法发展成熟的时期,反贪立法也随之步入发展和定型阶段。当时反贪立法主要体现在开皇律及唐律疏议中。唐律疏议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有关惩治贪污犯罪的规定作为法律固定下来,划分了官吏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为惩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在具有法律总纲性质的名
8、例律中,对赃罪的几种情形及其区别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总称为六赃,即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这几种罪名在唐以前多已出现,但把它归到一起称六赃却是第一次。此后各代多加以沿用。在宋律中,对于贪污罪都有各种严格而具体的规定。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反贪立法多继承唐、宋,但要系统一些,虽仍沿袭唐、宋时期六赃的提法,但增加了一些罪名,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二)是采用严刑酷法惩治贪官污吏。夏朝就规定贪婪败坏官纪的墨罪要处以死刑,春秋时鲁国大夫叔向处罚贪官羊舌鲋时,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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