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5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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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第 49 页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协议示 范 文 本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城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说明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编制。本协议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是作为实施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通用示范性文本。鉴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在参照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
2、示范文本的相应条款加以细化和补充,使其更利于执行操作性。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应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目 录第一章 总 则7第二章术语定义8第条 术语定义81.1 术语定义81.2 其它13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13第2条 特许经营权132.1 特许经营权132.2 特许经营期14第3条 声明和条件143.1 甲方的声明143.2 乙方的声明143.3 履约保函143.4 融资完成153.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53.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5第四章 项目建设16第4条 资产权属164.l 土地使用权16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164.3 项目资
3、产权属16第5条 设计165.1 设计要求165.2 审阅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175.3 施工图设计175.4 设计优化的限制175.5 甲方的责任17第6条 建设186.1 乙方的主要义务186.2 甲方的主要义务186.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186.4 项目进度计划196.5 进度报告206.6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206.7 不可免除206.8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206.9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21第7条 竣工217.1 项目竣工验收217.2 试运营227.3 环保验收227.4 开始商业运营227.5 履约保函的解除227.6 甲方对提前完工的权利237.7 不予免责237.8 放
4、弃23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24第8条 运营与维护248.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248.2 污水处理范围248.3 甲方责任248.4 乙方责任258.5 运行与维护手册258.6 水样的采集和储存268.7 水量的计量268.8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计量268.9 暂停服务278.10 环境保护278.11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278.12 污泥排放及标准288.13 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28第9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289.1 甲方按污水处理项目每月进行污水处理后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计算应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计算及计费办法详见附件2)289.2 基本水量和污水处理服
5、务费计取289.6 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299.7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299.8 污水进水水质超标309.9 更改出水排放标准309.10 出水水质超标309.11 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31第六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31第10条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3110.1 移交委员会3110.2 移交范围3110.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3210.4 备品备件3310.5 保证期3310.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3310.7 移交效力3310.8 移交保证金33风险转移34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34第11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3411.1 不可抗力3411.2 保密3511
6、.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36第12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3612.1 不干预3612.2 不当兑取保证金36第13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3613.1 股权转让的限制3613.2 遵守适用法律3713.3 劳动安全标准37项目文件的协调3713.5 税金、关税及收费3713.6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3713.7 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37第14条 保险38第八章 违约赔偿38第15条 违约赔偿3815.1 赔偿3815.2 减轻损失的措施3815.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3815.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38第九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39第16条 终止3916.1 甲方的终止3916.2 乙
7、方的终止3916.3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4016.4 终止的一般后果4016.5 终止后的补偿4016.6 终止后的移交41第17条 变更和转让4217.1 甲方的变更4217.2 乙方的转让42第十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42第18条 解释规则4218.1 修改4218.2 可分割性43第19条 争议的解决4319.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4319.2 仲裁或诉讼4319.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4319.4 继续有效44第十一章 其他44第20条 其他条款4420.1 通知4420.2 附件目录45不弃权45合同文字与申明45生效日期45第一章 总 则为加强深圳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
8、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和法律依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本协议由深圳市 水务局 (下称“甲方”),地址: ,授权代表: ,职务: ;与 (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签署。鉴于:(1)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 污水处理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该项目已于 年 月 日获得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号: ;(2) (甲方)于 年 月至 年 月对
9、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 ,确定授予 (乙方)承担本特许经营权项目。本项目特许经营权项目,采用BOT模式,由乙方投资建设和运营,特许经营期满无偿移交给甲方。基于上述原因和条件,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条款:第二章术语定义第条 术语定义1.1 术语定义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 指 污水处理厂项目,处理污水能力为每日 立方米 M3/日,地址: 。“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份。“进出水采样点”指为检测进入处理厂入水量
10、和水质及经处理净化水的出水量和水质检测点,分别为进水和出水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3图中所示。“法律变更” 指:a.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b. 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i)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ii) 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工作日”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基本水量”甲乙双方约定的按照每一个运营月内,以预定的日均
11、污水处理量(立方米)计算的污水处理水量。“谨慎运行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进水采样点”指从城市污水主管网进污水处理厂之交接处,也即是进水质量检测的采样点。具体位置如附件3图中所示。“接收点”指本项目污水接入的接收点,见附件3。“交付点”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而排出的交付点,见附件3。“开工日期”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a)本协议生效后 天,或(b) 年 月 日,或(c)其他条件。“开始商业运营日”指满足第7.4条款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3条款规定向
12、甲方提供的保函。“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的文件。“融资完成”指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该融资文件要求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提交本协议或融资文件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融资文件”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1) 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相关的任何文件;或2) 与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生效日期”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适
13、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特许经营期”款规定的含义。“投标保函” 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书同时提交的保函。“移交保证金”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10.8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证金。“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违约利率”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污水”指经污水管、道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服务的城市生
14、产生活废水。“污水处理项目用地”指位于 共计 平方米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的场地,详见附件3。“污水处理服务费”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指乙方污水处理项目对污水进行处理后所减少的主要污染物的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污水处理单价”指经乙方处理削减每吨主要污染物的单位价格:人民币 元/吨。“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日应为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日应为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运营月”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日应为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日应为特许经营期的最
15、后一日。“运营日”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资产和设施的其他日期。“政府部门”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行政、司法或军事部门,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行政机构;(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最后竣工日”指根据第7.1条款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1.2 其它在本协议中:(1) “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2)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
16、、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他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3)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4)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5) 所指的协议是指本协议及协议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6) 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第2条 特许经营权2.1 特许经营权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独家享有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
17、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于特许经营期期满时将项目资产和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出租、质押或其他任何处置。2.2 特许经营期除非依据本协议第16条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 年(含建设期),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特许经营期不得顺延或延长。第3条 声明和条件3.1 甲方的声明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本协议生效日:(1) 甲方已获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
18、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2) 相关主管部门批准;(3) 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3.2 乙方的声明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本协议生效日:(1) 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与本协议有关的其它文件和融资文件的资格和权利;(2) 乙方的注册资本金为 万元,主要股东为 ,股权比例为 ;(3) 乙方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何时候,在项目中的资本金数额以及自有资金数额高于或等于届时本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30%);(4) 如果
19、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3.3 履约保函(1) 本协议生效日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9的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以担保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设计和建设的义务。该履约保函应由 政府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2)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履约保函生效日起至最终竣工日后的一年届满之日。甲方在收到履约保函后 个工作日内,应解除投标保函。3.4 融资完成乙方应确保于本协议生效日期后 个工作日内实现融资完成,在融资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交
20、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的其他证明文件。3.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2)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3) 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4) 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5) 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乙方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21、6) 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3.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2)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3)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4) 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第四章 项目建设第4条 资产权属4.l 土地使用权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 (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污水处理项目所需的用地,并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合法、独占地使用土地。污水处理厂地详见
22、附件3(污水处理厂用地红线图)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款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4.3 项目资产权属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由市政府行政划拨给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交由乙方无偿使用,土地用途甲、乙双方均不得任意更改。由乙方投资建设的项目土地附着物、建(构)筑物、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等产权(所有权)属于深圳市政府,在特许经营期内由乙方使用,期满后即由乙方无偿移交给深圳市政府或深圳市政府指定的单位。第5条 设计5.1 设计要求乙方应按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和附件4规定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程序,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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