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处方调配管理制度(2)(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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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药处方调配管理制度(2)-第 3 页黄细芝中医诊所中药饮片处方的调剂管理制度第一条 取得行业技能合格证及资格证的人员和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二条 审方药剂人员的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店留样备查。第三条 具有药剂人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第四条 药剂人员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非经医师处方不得组方调剂。第五条 药剂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处方用法、煎煮方法、注意事项,进行用药
2、交待与指导。第六条 药剂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第七条 药剂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中药的十八反、十九畏及毒性中药的性味及配伍禁忌;(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用药人群(孕产妇、婴幼儿、老年人、智障残障人)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第八条 药剂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剂人员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第九条 药剂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第十条 完成处方调剂后,调配人员或药剂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第十一条 药剂人员应当对麻醉性中药和毒性中药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第十二条 药剂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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