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方案与规章(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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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灭火器维修方案与规章-第 17 页灭火器维修方案1 维修条件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1.2.维修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1.3.再充装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1.4.维修条件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1.5.维修能力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1.6.维修出厂检验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维修能力检验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2
2、总要求2.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2.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2.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2.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3 维修条件3.1 维修用房3.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80m。3.1.2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3.1.3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
3、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3.1.4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3.2 维修设备3.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以下的要求。3.2.1. 1 拆卸、组装设备 必备3.2.1. 2 清洗设备 必备3.2.1. 3 干燥设备 必备(水基型灭火器除外)3.2.1. 4 干粉灌装设备 干粉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3.2.1. 5 添加剂混合灌装设备 含添加剂的水基型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3.2.1. 6 二氧化碳灌装设备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以及必要的接口或夹具)3.2.1. 8 报废处理设备 必备(可选用压扁、打孔或锯切设备)3.2.
4、1. 9 灭火剂回收设备 1211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3.2.2 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3.3 检验设备3.3.1 检验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2的要求。3.3.2 计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得到识别。2 常温气密试验装置 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3 残余变形测量装置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4 高温气密试验装置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包含0100,精度1的温度计5 电子秤 0kg30 kg,准确度为1/3000,手提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6 磅秤或电子
5、秤 0kg100kg,准确度:磅秤3级、电子秤0.1kg,推车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0MPa40MPa,不少于1块,准确度不得低于1.6级,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8 游标卡尺 精度为0.02mm,规格为0mm150mm9 螺纹规 与维修品种相对应10 秒表 精度0.1s(15min内)11 卷尺 5m,精度1mm12 钢直尺 50cm,精度1mm13 灭火剂检验设备 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添加剂的主要性能指标,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检验设备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14 压力指示器示值检验台 应用气体作加压介质,压力表准确度应为0.25级,测量范围0 MPa4MPa3.4
6、 维修人员3.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3.4.2 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2人。3.4.3 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3.4.4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3.5 维修质量管理3.5.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3.5.2 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3
7、.5.3 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3.5.4 应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等。3.5.5 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保存相关档案。3.5.6 应保存维修记录。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准确、真实、清晰,易于识别、追溯和检索。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3.5.7 应建立供方挡案,每年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3.5.8 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
8、检验合格方可使用。3.5.9 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表 3序号 条款号 一般不符合项 严重不符合项3.6.1 使用面积大于80m2但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总使用面积少于80m23 6. 23.6.3 区域划分明确但不合理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不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区域划分的;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未完全隔离3.6.4 维修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未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维修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和数量要求;有
9、设备但不能正常使用3.6.5 检验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未得到识别 检验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数量和精度的要求;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3.6.6 维修人员不完全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产品结构、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 维修人员的能力不能满足灭火器维修的需要,无证上岗3.6.7 维修单位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 维修单位没有专职检验岗位,有资格的人员少于2人3.6.8 当产品、配件的标准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再培训 超过三年未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3.6.9 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 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
10、责或虽已建立但未能贯彻执行3.6.10 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不齐全 没有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3.6.11 工艺文件和操作规程不齐全 维修现场没有工艺文件和操作规程3.7.1 培训计划不合理、档案不全、培训内容不完整;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档案内容不全 未制定培训计划;未建立培训档案;未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档案。3.7.2 未逐具编号记录;记录不清晰;不方便识别、追溯、检索;对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中存在缺陷 维修记录内容不准确、真实;未保存维修记录;未建立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或虽已建立但不执行3.7.3 供方挡案及对供方的评定记录不全 未对供方进行评定
11、;未建立供方挡案3.7.4 不能严格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记录不全 未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不能确保外购件和灭火剂质量3.7.5 设备维护保养、校准或检定记录不全 未建立设备档案;未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3.8 维修条件检查判定规则3.8.1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结果的判定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分类如表3所示。3.8.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灭火器维修条件不合格:a) 3.1、3.2、3.3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项;b) 3.4、3.5中出现两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c) 3.4、3.5中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时出现两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d) 3.4、3
12、.5中无严重不符合项,出现四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4 维修技术要求4.1 一般规定4.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4.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a)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c) 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d) 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e)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13、;f)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g)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h)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i) 整理维修记录。4.1.3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驱动气体,对贮气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4.1.4 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人员安全,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4.2 拆卸4.2.1 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
14、防护措施。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4.2.2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灭火器筒体内剩余的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废品贮罐内另行处理。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4.3 水压试验4.3.1 一般规定4.3.1.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4.3.1.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4.3.2 试验压力灭火器筒体和贮存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4.3.3 试验要求4.3.3.1 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43.3
15、.2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4.4 筒体清洗和干燥4.4.1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4.4.2 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4.4.3 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4.5 零部件更换4.5.1 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4.5.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4.5.3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4
16、.5.4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GB4351.1-2005中6.13.3的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4.5.5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4.5.6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4.5.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4.5.8 灭火器的虹吸管和贮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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