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抵付工程款(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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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房屋抵付工程款-第 7 页以房屋抵付工程款(以下简称“以房抵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给建筑商,建筑商承包工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支付工程款,将其所有的或已建成尚未出售或将来某时建成的房屋抵给建筑商,代替以货币形式支付工程款,从而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一、以房抵款的形式通常情况下,以房抵款主要包括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所有的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抵付工程款。第二种形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抵付工程款。第三种形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已在建商品房抵付工程款。前述第一、二种形式,因房屋已建成,具备使用条件,座落位置、质量、产权等情
2、况较清晰、易掌握,通常不易产生纠纷。而第三种形式,因以房抵款时房屋尚未建成,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期房,房屋设计、结构及是否能竣工交付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尚未确定,以该种房屋抵付工程款易产生纠纷,因此有必要对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的产生进行研究和探讨。二、以房抵款的途径以房抵款的目的就是通过交付房屋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建筑商自行决定是自用还是出售于他人。如自用,其实质就是建筑商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房屋,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工程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第3款规定,在等额范围内二者相抵销。如建筑商出售于他人,则其需另行寻找购房者购买该抵付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商指定的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
3、售合同,由购房者直接向建筑商支付购房款,或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由其再支付给建筑商。三、以房抵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以房抵款的操作程序及法律风险的防范(一)以房抵款合同及法律效力以房抵款交易数额较大,双方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虽然法律并不否认口头协议的效力,但采用口头形式确定以房抵款,产生纠纷时,双方势必各执一词,对是否存在口头协议、约定内容等难以证明。因此采用以房抵款形式支付工程款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房抵款实际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形式之一,虽未按政府要求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
4、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我国现行法律均未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为有效。因此,只要遵守国家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不违返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房抵款合同应合法有效。(二)在以房抵款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用以抵付工程款的具体房屋在一些以房抵款合同中,关于用以抵付的房屋,有的合同约定以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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