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2009.07(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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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2009.07-第 16 页固定资产贷款新规:500万以上银行交付中国银监会昨天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的需要,防止贷款被挪作他用,以及防范贷款快速增长形势下的银行风险。该办法3个月后施行。 中国政府去年提出4万亿元的政府投资计划,并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受政策刺激及银行天量信贷的支持,中国今年上半年经济出现企稳回升的态势。然而银行上半年高达近7.4万亿元的庞大新增贷款规模,也引发银行坏账风险大增的担忧。 “信贷增长史无前例” “就像大人跟小孩说,过马路不应该不走斑马线。”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昨晚接受早报记者采
2、访时称:“目前信贷增长史无前例,还可能继续增加,因此有必要重申和提示潜在风险。” 固定资产贷款是当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重要信贷品种之一,目前有“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重贷前、轻贷中贷后”、“贷款用途管理流于形式”等现象。 办法共八章43条,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要求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这些环节主要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 其中“合同签订”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和理念落实到与借款人的合同中去;“发放与支付”规定贯彻贷款“实贷实付”的理念,采用贷款人
3、受托支付的方式,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说:“要改变过去那种传统的操作模式贷款协议签订以后就提款,就放到借款人的账户上,放到企业的账户上银行也有监控,不是没有监控,但是这时候监控的难度就大一点。” 防集团公司挪用信贷 办法将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 王科进特别提示,办法强化贷款“实贷实付”的理念,明确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他说:“要求贷款的协议签订以后,大额贷款要在借款人实际交易的时候,通过委托银行支付的方式,把资金直接交付到你的交易对象
4、,比如你去买钢、买煤,那就直接支付到钢铁公司、煤炭公司,确保资金流入经济实体。” 鲁政委说,该规定将对防止集团公司挪用信贷有重要意义。“集团公司将贷款放进集团的资金池后,贷款人很难查清楚相关资金流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是因为银行担心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银监会禁止的领域,比如股市。“比如,借款人告诉银行,贷款用于向上游公司购买原材料;银行在看到相关合同后,将直接支付给这家上游公司,以防止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 个别条款面临操作难 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鲁政委称,“重估制度”是一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但重估制度需要一套市值评估
5、的体系才能实施,以确保双方都可信的市场交易价格。“当前在实际操作中,对非标准化的信贷产品的市值评估将面临困难”。 释疑 何为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其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贷款如何按约定使用? 第一,要求贷款人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要求贷款人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确保借款人的
6、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用途。 第三,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经多方调查、论证后,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四,要求贷款人在借款人不按约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贷款时,采取更严格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 贷款申请是否受影响?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抬高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也不改变授信条件,因此不会对企业获得银行授信产生影响。 办法提出的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在目前某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中已有很多尝试,在某些领域甚至已成为全行业的习惯做法。实践表明,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并没有影响到借
7、款人的资金使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主席 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
8、,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
9、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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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 贷款 管理 规定 2009.07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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