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课件(4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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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课件-第 40 页第一编 导 论第1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1.1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1.1.1诉讼 1.1.2 刑事诉讼及其特征 1.1.3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内容 1.1.4 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1.2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学科体系 1.2.1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1.2.2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1.2.3 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体系 1、刑事诉讼法概述1.1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学习目标:通过本节的学习,识记:诉讼的概念,广义和狭义的刑事诉讼概念,广义和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概念;领会:刑事诉讼的性质和特点;刑事诉讼法和其他诉讼法以及其他相邻部门法的联系
2、与区别。111 诉 讼“诉讼”一词,含义十分丰富。许慎撰说文解字称,“诉,告也”,“讼,争也”。也就是说,“诉”是告诉、告发、控告之意;“讼”是争论、争辩、言之于公之意,即把争议或纠纷提交官府,在官府争辩是非曲直。因此在中文里,诉讼的基本含义是经原告的告诉、告发或控告,由国家的权威机构(官府)解决原、被告的争议或纠纷。在外国,尤其在英语中,“诉讼”有多种词语表达方式。与中文对应的“诉讼”概念代表一种解决社会冲突的法律机制,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成为案件(个案)的社会越轨、权利争议和纠纷即社会冲突的活动。要件:A控方(原告)B承控方(被告) 群居之长
3、、氏族首领C听讼方(裁判者、听讼者) 司法官法官分类: 奴隶制国家诉A按国家历史类型分 封建制国家诉讼 资本主义国家诉讼 社会主义国家诉讼 控告式(弹劾式)B按诉讼程序的特征分纠问式(审问式) 混合式(审问辩论式) 现代社会 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 刑事诉讼 C按争议内容分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社会冲突的机制,一种专门性法律活动,其特征是:(一)诉讼产生于社会冲突。法社会学家罗术科特威尔在其所著法律社会学中提出一个关于诉讼的定义:诉讼是当某个个人或者一个群体或组织心有不满,提出了请求,而他的要求又遭到拒绝后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当社会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基于不同的利益要求而发生冲
4、突,这种冲突不能或不宜以自行和解、第三者调解甚至国家管理机关的行政性处理方式解决,需要交付法律解决机制作出法律评判时,就产生了诉讼。(二)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法学家查比罗认为,可以“三方组合”的概念,即其中发生冲突的两方要求第三方解决他们的争执,作为理解诉讼任务的出发点,在这种“三方组合”中,原、被告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而法官居于其间,踞于其上,作为权威的仲裁者解决他们的争议和冲突。应当看到,所谓“三方组合”,是指诉讼的基本结构,在诉讼方式的实际运行过程中,这种结构为适应社会冲突和诉讼争议的实际状况可能发生一些变形。如刑事公诉案件中以被害人为诉讼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将有独立利益的其他人
5、列为诉讼的第三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实际的争议者就不限于两方。但三方组合仍然是诉讼的基本结构并决定基本的诉讼关系和诉讼运行方式。 (三)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讼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其规范性,这种规范性表现在:其一,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法学家理查德莱姆佩特将“诉讼”定义为“涉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争议,每一方各自提出一个特殊的请求:一个合乎规范的权利请求。”符合规范是指诉讼请求的根据必须在法律上合理的,而请求本身(如判刑、罚金及恢复原状等等)也是规范所允许的;同时,诉讼的进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诉讼必须按照预先确立的法律程序进行,而不能由法官和当事人随心所欲、恣意妄为,这种法制要求,是诉讼作
6、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冲突解决方式所具有的形式正义和能够被当事人及社会认可的基本根据之一;并且,诉讼裁决的根据必须是法律规范,与立法相抵触或未由立法与司法所认可的情理或道德规则不能作为解决冲突的根据,否则这种诉讼解决就丧失了合法性和权威性。(四)诉讼是一个运作过程。“三方组合”是对诉讼的静态分析,但诉讼既是一种结构,又是运作过程。英文中可以译为“诉讼”的process一词的原始含义,是发展和向前运动的意思,作为“诉讼“使用时,也是指一个案件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包括诉讼的准备-当事人的事实调查,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争议,法院的审理和裁决,因不服而上诉,上级法院的裁决等。其中包含调查与辩论,事实问题与法律
7、问题的争议、对抗、妥协与裁决等多种要素。要素构成的复杂性和程序化处理方式以及时间上的延续性,使得诉讼具有一定的成本,而这种成本构成和诉讼裁决的权威性,使诉讼往往成为一个社会最终解决冲突的手段。(五)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的有效方式。在一个社会,不同主体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可能以多种方式解决。自行解决与和解是最常见的方式,对于被损害权益的恢复和补偿而言,这是采取的不动用公共权力的“私立救济“。在“私立救济”力所不能及时,还可能采用调解与仲裁形式,其特点在于为解决冲突的居间者(第三者)出现。该第三者的任务在于劝导冲突双方消除对抗, 提出争议权益的处置和补偿办法,或对其作出裁决。但调解的基础是争议双方的
8、自由意志,仲裁通常也是以争议双方事前的约定为前提的。而诉讼则意味着对国家意志及法律权威的确认。应当看到,以诉讼这种强制性、权威性的手段实施“公力救济”,一方面是由于私力救济的力所不及,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因为社会冲突的适当解决不仅关系个体权益,而且关系统治秩序和整体利益,因此必须由国家介入,以国家强制力进行处置。公共权力的使用以及程序公正的保障,往往使诉讼成为最有效的一种合法的冲突解决手段。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和社会冲突处理机制。以诉讼的方式,由诉讼机关来解决社会冲突问题的主张和实际做法,在诉讼法理上被称为“诉讼主义”。刑事诉讼场景【案例1】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王
9、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由于所处地区气候干旱,水源短缺,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李家大哥看到父亲卧床难起,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争斗不止,劝李家道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
10、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112 刑事诉讼及其特征由于法律所解决的社会冲突具有不同的性质,诉讼被划分为不同的形式,如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每一种诉讼形式,除了具有诉讼的共同本质外,还具有这种类型诉讼所特有的性质,即此类诉讼的特质。刑事诉讼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即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仅指起诉至审判的诉讼程序。起诉即诉讼的提起,从而产生指控、辩护和裁判“三方组合”的诉讼法律关系,而诉讼进行也只能存在于这三种性质各异的职能相互作用与推动之中,
11、诉讼由法院审理和判决(包括上诉审和监督审审判)得到解决,尔后的执行程序则是一行政性的非讼程序,其任务是为实现裁判的内容,此时被告的资格已经消失,而且三方诉讼法律关系已不存在。在起诉前的侦查程序,只是诉讼程序的准备阶段,也是具有行政性的非讼程序,由于诉讼主体尚未确定,并未发生诉讼法律关系。广义的,或称扩大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所实施的全部具有诉讼意义的行为。其程序可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认为侦查是决定应否起诉的前提和基础,执行是实现裁判内容达到诉讼目的的最后保障。广义说为一般法律模式和常用的理论模式。因此侦查程序和执行程序也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
12、对象,尤其是侦查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更是刑事诉讼法严格规范的对象。刑事诉讼,是以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为使命的诉讼形式,它既具有各类诉讼的共同本质,又具有刑事诉讼的特质。其主要特征(广义的刑事诉讼)是:(一)刑事诉讼是法定的国家机关(如检察机关和法院等)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的刑罚权,产生于抑制社会越轨行为维护正常统治秩序的国家基本职能。刑事诉讼,不是单纯寻求个体权益的救济,而是为了公正的处罚和有效的矫正,从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刑事诉讼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这一特征使它在诉讼形式及程序上与其他诉讼相比有着重大区别。(二)刑事诉讼中
13、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所谓主动性,是指刑事诉讼通常采取国家调查(侦查)和国家公诉的方式主动发动,从而区别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是由有关的社会个体发动;所谓普遍性,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从案件调查-诉讼准备,到提起诉讼,再到裁决和执行,都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而且在诉讼的每一阶段,都可能涉及国家权力的广泛使用;所谓深刻性,表现在国家权力的行使不是停留在诉讼的表面,而是深入其中,尤其表现在国家强制力量的使用,包括对人的强制-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对物的强制-扣押、搜查、强制性检查等。因此可以说,国家权力尤其是国家强制力量的广泛使用,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而刑事诉讼的这一特征
14、,则是基于它的特殊性质和任务的要求。但是法律虽然赋予执法和司法机关为完成刑事诉讼任务所必需的权力,同时也必须对执法、司法机关权力行使的限度加以确定,否则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并损害诉讼中的个体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诉讼的公正性。(三)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活动。刑事事诉讼不是司法机关单方面的行为,而是必须有诉讼当事人(刑事被告、附带民事原告和被告,在我国还包括刑事被害人)和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的参与。这些参与者在诉讼中具有主体的资格。为了保证犯罪追究程序的公正,刑事诉讼必须按照诉讼的规律原则和制度,确认诉讼双方
15、的主体地位和平等权利;确认裁决者中立、独立,只服从法律;采用兼听各方意见而且具有可监督性的公开听证程序;诉讼具有辩论性等等。(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规范性是诉讼的一般特性,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不仅涉及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而且关系到公民人身、财产等重大权益。由于诉讼涉及的利益的重大以及诉讼针对的社会冲突的尖锐性,依法进行诉讼具有更为突出的意义。而前述司法机关权力界限的确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保证,都需要法定程序的合理设定和严格执行。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必须依照刑法规定正确评断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16、制度实施诉讼行为,以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样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遵照法律规定的手续进行诉讼活动。113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内容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国家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则指包括刑事诉讼法典在内的一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例如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未成人保护法、监狱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有关法规,公安部、司法部为具体运用刑事诉讼法制定的行
17、政规章等,都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所涵盖的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确认的,规范执法、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其中,判例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只存在于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在我国,判例原则上不具有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对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尤其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方式和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和审判的方式和程序,对一审判决有异议而提出上诉或抗诉以及第二审审判的程序,对已决犯执行刑罚的程序等。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证据问题,因此证据搜集、运用和判断的程序与规则,也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范围,并在关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程序中作出具体的规定。此外,刑事诉讼的指导思
18、想和任务,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和相互关系,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及其权利义务,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和制度等,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也要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这些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1、宪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法律效力层次而论宪法是一国国内法的最高法律渊源,是所有部门法的制定根据。我国宪法中与刑事诉讼相关的规定主要有:(1)“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2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3条
19、)(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7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8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39条) (6)“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有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125条)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0、”(第126条、第131条) (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135条) 对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签署但尚未正式批准。 2刑事诉讼法典。现行刑事诉讼法典是指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共225条,由四编与附则组成。法典的第一编是“总则”,第二编是“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第三编是“审判”,第四编是“死刑复核程序”,每一编则又包括若干章节。刑事诉讼法典的效力仅低于宪法,是各种刑事诉讼行为的基本规范。3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有
21、些内容涉及刑事诉讼,例如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监狱法等。刑事诉讼法的某些内容可能散见于其他法律中,例如追诉时效、冤狱赔偿、合议庭组成等。4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三种。立法解释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制定刑事诉讼法典时所作的解释与说明;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刑事诉讼法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所作的解释。具体而言,立法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3月12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司法解释如1998
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行政机关的解释如公安部1997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5行政法规、规定中有关刑事诉讼的法条。例如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等。6国际条约。我国已加入的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1.1.4 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二者均属于刑事法
23、律,共同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它们是追究和惩罚犯罪这一国家活动的目的和手段、内容和形式的辨证统一。 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刑法是衡量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罚及如何处罚的标准或依据,失去刑法就不知道惩罚什么和保护什么,刑事诉讼法就会无的放矢,徒具形式;刑事诉讼法则是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司法程序和国家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职责权义分配的准绳,失去这一实现形式,定罪量刑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在这个意义上,刑事诉讼法是刑法实现的手段和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说,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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