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制度(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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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制度-第 12 页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制度第一条 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1、 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 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 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 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
2、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 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 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表 分 类 特 性 0 15时的蒸气压力(绝)大于101KPA(1、0atm)的液体 甲 0类以外闪点 28以下的液体 乙 闪点 2845的液体 闪点 4560的液体 丙 闪点 60120的液体 闪点 120以上的液体 第五条 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米秒,当入口管浸没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米秒。 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米秒。 甲、乙类液体经过
3、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米秒。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流速的限制见下表。 表 进油管 缓和器 尺寸 mm 流量 m3/h 流速 m/s 尺寸 mm 流量 m3/h 流速 m/s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13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
4、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六条 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 1、 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 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 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 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 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七条 油品调和的规定: 1、 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2、 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 丙类
5、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 第八条 甲、乙类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液体进入贮罐,给一定的静电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指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表 3 电导率 储油设备容积M3 5000 静 置 时 间 min 10-6 10-1210-6 10-1410-12
6、10-14 1 2 4 10 1 3 5 15 1 10 60 12 2 30 120 240 、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铁路罐(槽)车和汽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必须在装完且静置分钟后进行。 、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第九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 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 秒 D输油管径
7、,米。 、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部不大于200毫米为宜。 第十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须将车体接地。 、装卸操作完毕,要经过表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一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不宜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易燃液体。 、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须接地。 、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电阻值欧姆)。 第十二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可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
8、除人体静电。 第十三条 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区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一定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宜将地面做成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欧姆左右为宜。 贮罐梯子进门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米长的裸金属面,做为手握接地体。 第十四条 防止人体带电,着装时注意: 、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宜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除雨天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穿着橡胶雨衣和高腰胶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车时,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五条 清洗设备、器具的几不准: 、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
9、设备器具的清洗。 、使用液体喷洗溶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1。 、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采样器的清洗,必须用所要采样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六条 接地是防静电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使与大地接近同电位,但必须做到: 、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如接地连结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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