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珍爱女性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B款2(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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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保险公司珍爱女性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B款2-第 9 页附加珍爱女性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重要提示】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使您理解商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阅读以下内容可以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保险责任一、乳房癌症
2、手术医疗保险金二、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三、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四、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五、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责任免除事项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而治疗; 七、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的; 八、美容、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 九、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
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因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犹豫期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并再次确认您已选择了合适的保险商品,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如果认为本附加合同确实不适合您,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撤销本附加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保险费。退保的损失 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将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条款目录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保险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4、第五条保险合同的撤销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七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第八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二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十三条受益人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批注 第十六条释义 索引 条款内容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
5、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即主合同的投保人。二、被保险人:即年龄满十八周岁释一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的主合同女性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诊断确定罹患乳房癌症释二,并于医院释三接受手术释四治疗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
6、五十给付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侧乳房以给付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如于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侧乳房癌症治疗时,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二、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诊断确定罹患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释五,并于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但每一部位以给付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如于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项以上部位的癌症治疗时,则本公司按部位别给付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三、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
7、后或自复效日起,经诊断确定罹患以下部位的疾病,并于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但每一部位以给付一次为限。1、乳房良性肿瘤或其原位癌症;2、子宫良性肿瘤或其原位癌症;3、卵巢良性肿瘤或其原位癌症。被保险人如于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项以上部位的疾病治疗时,则本公司按部位别给付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四、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医院诊断确定初次罹患女性特定疾病释六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但每一项女性特定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五、意外整形手术
8、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释七,经医师诊断必须实施整形手术释八,并于医院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第四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所导致的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有治疗必要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因醉酒释九或受酒精、管制药物释十的影响而导致的;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
9、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而治疗; 七、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的; 八、美容、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 九、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释十一、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被保险人因妊娠释十二、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释十三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因患艾滋病(AIDS)释十四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十五;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前述责任免除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虽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但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将按日数
10、比例计算退还当期已交的本附加合同未满期保险费释十六。第五条保险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本公司提出撤销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申请。本公司不接受单独撤销本附加合同的申请。 投保人依前款规定行使保险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应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保险合同撤销权利。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生
11、效日与主合同的生效日一致。投保人已交付首期保险费且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后至保险单签发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第七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同时解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不接受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公司接到解除保险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当期已交的本附加合同未满期保险费。第八条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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