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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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校发2009313号(于2009年9月21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委会第102次议审议通过)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加强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以及管理、决策和评价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吉林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教学管理人员等代表组成的教学学术决策机构。教学委员会旨在发扬教学民主、保障教学决策科学性、规范性,对学校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设校教学委员会、学部教学委员会
2、和学院教学委员会。第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经学院教学委员会推荐、学部教学委员会选举产生。每个学院原则上拥有一个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席位。校教学委员会经学部教学委员会选举推荐产生,各学部推荐的校教学委员会委员中,担任学院行政领导的委员不得超过半数。校教学委员会设委员45人左右,包括定额席位委员、督学和学生代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各学部教学委员会推荐,每个学部可推荐1人,经校教学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任期四年,由非行政职务专家担任,到届一般不再连任。学校教学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受主任委托成立专家工作组,
3、完成校教学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学校设立人文学部、社会科学学部、理学部、工学部、信息科学学部、地学部、白求恩医学部和农学部等八个学部教学委员会。学部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经学院教学委员会推荐产生。各学院根据学部教学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定额,推荐本单位的学部教学委员会委员,其中学院教学委员会主任作为学部教学委员会委员的当然候选人。其他推荐人选可由学院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共同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各学部教学委员会由相关学科专业的11至17人组成,包括定额席位委员、督学和学生代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学部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采用“轮值制”,任期两
4、年,由学部教学委员会民主酝酿并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委员由非行政职务的专家担任。学部教学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部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第六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经学院教师民主推荐或选举的方式产生。各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定额席位结构由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的系、所构成及学科设置情况,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各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所辖学科专业的7至15人组成,包括定额席位委员、督学和学生代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非行政职务学者担任,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或教学副院长担任,不占定额席位。第七条 校教学委员会、学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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