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等级评定及调整审批流程图(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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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等级评定及调整审批流程图-第 3 页残疾等级评定及调整审批流程图申请;2.原评定残疾等级证件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2.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书面申请1.省民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意见及公示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由处务会集体研究确定残疾性质及等级;2.办理伤残证件;3.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4.审核时限: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对残疾等级鉴定符合条件的,省民政部门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公示(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
2、开的除外),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民政部门对公示意见核实后,报省民政部门。省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同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等级医学鉴定。审查时限: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时限为40天;市级民政部门为20天。1.县级民政部门初审受理;2.本人到指定医疗机构鉴定;3.县级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签署意见;4.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5.报省民政部门审核;1.本人书面或监护人书面申请;2.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及复印件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或原始病历;3.本人近期照片。军人以外人员还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认定公伤审批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审讯罪犯
3、笔录、见义勇为认定材料以及证人语言材料申请受理及审查残疾等级调整残疾 等级评定审批发证医疗鉴定及公示申请程序及材料登记管理机关烈士审核流程图1.市、县人民政府申报烈士请示;2.烈士的死难情节相关材料;3.相关证人证言材料;4.烈士申报表;5. 单位或直系亲属书面申请;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省政府审批后,由省民政厅代省政府下达烈士审批事宜,并填写革命烈士通知书,下发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省民政部门的批复和革命烈士证明书,代同级人民政府向烈士所在单位或者烈士家属颁发烈士证明书。省民政部门受理后,经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及掌握的实际证据,经处务会讨论后形成初步的证明材料。主管人员形成材料后,由处务会研究审定,并报分管副厅长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省级民政部门受理时限为天,审查期限为30个工作日。对受理的批烈文件,省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对有关细节进行全面核实,形成核实结果。单位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受理及审查审批发证受理及审查程序申请程序及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民政部门代政府受理申请,并形成初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以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政府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审查期为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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