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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第 7 页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节能工作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达到规定能耗标准的项目,除可再生能源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替代能源项目,经批准可不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外,其余都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是节能评
2、估报告书和节能审查意见书的统称。 第三条 各级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技术改造项目由各级经委负责审查)。实行审批和核准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权限按项目审批、核准权限执行。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省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的审查权限为:(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二)年用电在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三)年用天然气在50万立方米以上(含50万立方米); (四)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含4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五)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六)
3、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基本建设项目及市(州)之间节能审查有争议的基本建设项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标准规模以下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权限由各市(州)、扩权县根据实际研究确定。第四条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要包括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第五条 实行审批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实行核准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前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一)
4、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二)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三)根据节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四)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需单独编制节能方案、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项目备案机关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时,应结合各级节能审查部门的审查权限,告知项目单位向具有相应权限的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报送节能审查相关文件,包括:(一)项目备案通知书;(二)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三)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四)根据节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五)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六)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未报
5、送及批准节能方案的备案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七条 实行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其节能篇(章)或节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概况(备案项目);(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节能篇(章)或节能方案进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其中:应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应由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咨询的单位进行评估。第九条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
6、范;(二)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三)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五)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六)项目节能的综合评估意见;(七)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节能审查程序为:(一)节能审查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对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三)对
7、审查合格的项目,各级节能审查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合格意见书,如需进行现场勘查或请专家进一步论证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不合格意见书。第十一条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合格意见书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自节能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或有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审查的,节能审查部门可以取消审查决定。第十三条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
8、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查部门报告,由原审查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节能专篇(章)或节能方案所提出的节能措施,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依法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节能审查。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节能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请节能审查部门进行节能竣工检验。对未达到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第十八条 承
9、担节能评估的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省级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机构或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十九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对审核、批准、备案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第二十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节能审查备案制度,各级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要将节能审查评价文件结果和建设项目节能竣工验收文件在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上一级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上级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或实行“区域限批”制度。第二十一条 下级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违反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规定的审查结果,其上级节能审查部门核实后,责令其自行纠正或商其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下级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对其违规行为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参与节能评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作为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补充,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实施意见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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