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专题一医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处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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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处罚规定按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一条规定中“红包”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公务活动中,非法收受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不正当利益。 第二条规定中“回扣”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物资的购销、基建和设备维修等活动中,非法收受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支付凭证等;在医务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提成费、处方费、宣传费、转诊费等;接受药商或器械商提供的免费旅游,参加未经医院批准的学术活动;为药品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器械、材料使用情况及数量,收取不正
2、当利益等。 第三条医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患者“红包”或在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购销和基建、设备维修等活动中接受企业、医药代表付给的“回扣”,属受贿行为,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责令退还,并处所收红包10倍的罚款;当年度医德考评定为“较差”等级。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定为考核不合格,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级、晋职;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属于索要、暗视送红包,一律以情节严重论处,吊销执业证书;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收受回扣查实的,按收受商业贿赂论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个人收受回扣、“红包”或由其他非法所得者,所在科室当月综合考评中医得医风不得分,
3、追究科室主任管理责任。 科室集体收受回扣或收受药品、器械进科费私分,一经查实,除没收非法所得,免去科主任职务。 以上八条可同时执行。 第四条禁止医药代表在临床诊室进行促销活动。禁止医务人员接待医药代表,若发现接待医药代表者,首次罚款200元,屡犯者加倍处罚。禁止科室和医务人员为医药代表或场上“统方”,有“统方”行为者,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扣除科室医德医风评分,同时追究科主任管理责任。科室集体“统方”或多次出现“统方”行为者,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免去科主任职务。 第五条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乱收费。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责令科室将乱收费或
4、乱涨价部分的金额如数退还患者。 (二)科室(或个人)乱收费、乱涨价,对科室除以5倍罚款,连续3个月,扣除综合考评中医德医风相应分值,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科室资格,酌情扣除科主任当月岗位津贴。 以上二条同时执行。 第六条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医疗收费项目或标准,未按医院规定程序进行减、免收费者,属漏费行为。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或科室将减、免收费部分的金额追回,上交医院。 (二)对科室及个人未按规定程序减、免收费项目或标准,处以2倍罚款,连续3个月,扣除综合考评中医德医风相应分值,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以上二条同时执行。 第七条任何科室(或科室)不得违反医院医疗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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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 专题 医院 纠正 行业 不正之风 处罚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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