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有限公司章程(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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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凝土有限公司章程-第 7 页章 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周志明、张伟、杨左萍共同出资设立“贵州天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第三条 名 称:*第四条 住 所:*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墙体材料、外墙面保温材料的生产与销售;混凝土预制构件的销售;机械化施工、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时间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2、为人民币*万元。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姓名身份证号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细则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3、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出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一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开
4、临时会议。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和主持。第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满后,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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