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多俊 经济法课件 反垄断法(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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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漆多俊 经济法课件 反垄断法-第 13 页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第七章 反垄断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含义 (一)垄断的含义l 作为一种结构状态,垄断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是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作为垄断行为,主要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结构状态(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还包括几家企业通过协议等方式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反垄断法的含义l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l 反垄断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以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为一方主体,同实施垄断和限制性
2、行为的经营者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国家调节、管理同被调节、被管理的关系。不同国家对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一般称为反托拉斯法;德国立法称为反限制竞争法,又称卡特尔法;日本立法叫禁止私人垄断法;还有叫公平交易法。二、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反垄断法在美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生与发展l 美国:现代反垄断法最早产生于美国。美国国会于 1890 年通过了谢尔曼法,它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同时也标志着现代经济法的诞生。美国国会又于 1914 年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日本:日本于 1947 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法;20世纪70年代以后对其进行了几
3、次修改。l 德国:1957 年,联邦德国颁布了反限制竞争法,也称反卡特尔法。l 英国:在英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混合在一起,统称为竞争法。英国第一部现代竞争法是1948年颁布的垄断与限制性行为(调查与控制)法。1998年通过的竞争法和2002年通过的企业法,标志着英国的竞争立法才实现现代化。(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l 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提出要“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 这是我国最早关于反垄断的规范性文件。l 1993年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l 1997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价格法。l 1999 年制定的招标投标法。l 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
4、大通过了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 8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立法。为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国务院及各部门还制定了相关配套法律。 (三)国际反垄断法的产生与发展l 欧盟竞争法l 1957年,法、德等欧洲六国签订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即罗马条约;l 1965 年,建立欧洲公共体条约即布鲁塞尔条约签订欧洲三大共同体统一成为欧洲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竞争法也更名为欧洲共同体竞争法。2009 年12月,里斯本条约生效,欧共体正式改称为欧盟前述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改名为欧盟运行条约。l 国际反垄断法典的不断尝试l 1947 年制定的哈瓦那宪章未生效;l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51年起草的
5、国际反垄断法协议草案未获通过;l 1980年联大第35届会议通过了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公平原则与规则,但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1996年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决定成立“贸易与竞争政策互动工作小组”,开始对竞争法问题作深入研究。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l (一)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l 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制对象包括垄断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经营者集中(企业结合等)三类行为,这三类行为也被叫做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l 少数国家的反垄断法也包含对行政垄断的规制。除了上述基本内容,还包含一些附随性的内容,主要是豁免制度和适用除外制度。 (二)反垄断法的实施制度l 反垄断法的
6、实施制度包括:l 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设置;l 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l 反垄断法实施程序制度和域外适用制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反垄断法实施制度在反垄断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二节 垄断协议一、垄断协议的含义和分类(一)垄断协议的含义l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l 垄断协议并非仅指具有正式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安排,如口头约定,没有语言表示的双方之间的默契;l “决定”主要指行业协会等作出的决议;l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某几个经营者在定价、市场划分等方面采取了高度一致的协同行动。构成垄断协议还必须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一)垄断协
7、议的分类l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各个经营者处于某一种商品生产经营链条的同一个环节或阶段,它们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l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横向垄断协议主要包括:l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l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l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l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l 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l 纵向垄断协议l 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各个经营者处于某一种商品生产经营链条的不同环节或阶段,是一种上游与下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l 我国反垄断法第 14 条规定,纵向垄断协议主要包括:l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
8、格;l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二、横向垄断协议l (一)价格固定协议l 定义:直接或间接固定买卖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的协议、决定或安排。l 价格固定协议是所有垄断协议中危害最大的一种。因为它排除、限制了价格竞争,而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核心环节。l (二)限制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的协议l 这种协议人为地减少市场的供给,操纵供给需求关系,甚至人为地制造供不应求的假象。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l 分割市场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l 分割地理市场。l 分割产品市场。l 分割客户市场。l 分割市场的实质是在各个被分割的局部市场内形成了垄断或独占
9、会造成限制竞争、排除竞争的后果。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l 专业化协议l 是指互为实际或潜在竞争者的当事人之间,对各自生产的产品种类进行分配,从而使每一生产商只专门生产一部分或一定范围的产品而其他产品则由其他当事人专门生产。l 标准化协议l 是指若干企业之间约定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均须符合特定标准的要求如果企业的产品不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则不能进行生产,或者不能进行销售。l 限制投资协议l 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期限内各自的投资额度的协议。 (五)联合抵制交易的协议l 联合抵制是指同行业的一些共谋者出于将特定竞争者驱逐出市场的目的,而集体拒绝与市场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10、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l 联合抵制根据其主要目标与竞争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两类:l 为了排挤或惩罚某些竞争者而进行联合抵制;l 为了促进社会共同利益而进行联合抵制。l 对于第一类联合抵制,各国竞争法均予以严格禁止。但对于第二种情形,各国大都适用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的原则。 (六)其他横向垄断协议l 共同采购协议或共同销售协议;l 共同采购协议也称联合购买协议,或直接称为购买协议,是指若干企业间为联合购买某种产品而订立的协议。l 共同销售协议也称联合销售协议,是当事人之间为了在产品的销售与促销方面进行合作而订立的协议。l 信息交换协议。l 信息交换协议是指处于竞争状态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订立协议约定
11、相互交换或传递其各自的商业信息。三、纵向垄断协议l (一)维持转售价格协议l 维持转售价格存在两个构成要素:l 一是存在两个以上的独立交易关系,即“初次销售”和“再销售”l 二是再销售的价格被初次销售中的卖方固定。l 需注意的是,维持转售价格协议除了规定价格外,还必须约定监督机制和制裁办法。 (二)知识产权许可协议l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限制竞争条款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也会造成对社会利益的损害。因此,反垄断法在对待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时,必须保持一种理性的平衡。l (三)独家交易协议l 独家购买协议;l 独家销售协议。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l (一)拥有市场支配地位l
12、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这里主要涉及到“相关市场的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两个问题。相关市场的界定l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l 相关产品市场:指根据产品的特性、价格及其使用目的,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相互交换或者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和/或服务。l 国外经常使用“假设垄断者测试法”来判断相关产品市场。l 相关地域市场:指相关企业供应或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地域,这个地域内的竞争条件与邻近地域显著不同。l 相关地域市
13、场既可以从需求的角度分析,也可以从供应的角度分析相关时间市场:在不同的时间中,产品的市场供应具有显著的不同形成了特定的市场。l 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l 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份额。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了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但是,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l 进入壁垒。
14、市场壁垒是用来表示新的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或已有的小的竞争者成长为大的竞争者时所受到的阻碍的概念。l (二)存在滥用行为l 滥用行为的含义l 欧共体法院曾提到:“滥用支配地位的概念有关企业由于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影响了市场结构,削弱了竞争程度,而且通过采取与商业交易中产品和服务的正常竞争所不同的手段,具有妨碍现存市场上竞争程度的维持或者竞争发展的作用”。l 滥用行为的分类l 根据滥用行为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分为:价格行为和非价格行为;l 以滥用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分为:排除型滥用行为和利用型滥用行为。以滥用行为的性质不同,分为:剥削性滥用行为和妨碍性滥用行为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l (一
15、)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l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l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l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l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l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l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l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二)对典型滥用行为的具体分析l 索要垄断价格l 定义: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
16、购买商品。l 危害:侵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利益,违反了公平交易规则,扭曲了市场竞争。认定:认定垄断价格的基础是确定可比价格,若明显低于或高于可比价格就可被认定为垄断价格。 l 确定可比价格的方法主要有:l 以成本加合理利润为基础确定正常价格;l 将具有可比性的其他商品的价格作为可比价格;l 将处于竞争状态的其他市场上的同类商品价格作为可比价格;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过去尚未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时的价格作为可比价格。l 掠夺性定价;l 定义: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l 危害:竞争者被排挤出市场,支配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一步加强,更容易采取索要高价等滥用行为来获取非法利益,从而损害消
17、费者权益。构成要件:一是经营者在客观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二是经营者在主观上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l 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都以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作为经营者主观状态的认定基准。l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以排挤竞争对手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l 销售鲜活商品;l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l 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l 拒绝交易;l 定义:单个卖方拒绝向特定买方,尤其是零售商或者批发商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l 分类:l 直接拒绝交易,就是供货方直接拒绝供货给购买方;间接拒绝交易,是指供货方提出购
18、买方不能接受的不合理高价或其他不合理条件,使得购买方自己不愿购买该种商品。l 限定交易;l 是指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l 限定交易有两种情形:l 限定交易的对象产品是经营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产品;限定交易的对象产品是与交易本品存在紧密联系的关联产品或附属产品。l 搭售l 定义:是指卖方在向买方提供某种商品或者服务时,通过合同规定或者其他手段,要求买方同时购买另一种或几种商品或者服务。前者被称为结卖品,后者被称为搭卖品。l 搭售的危害:l 对竞争的影响:将竞争者排挤出市场,不公平地限制这些产品或者服务的竞争。l 损害买方的利益:从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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