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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第 7 页医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无形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并维护其价值,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医院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即能够从医院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协议、资产、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权许可或其他法律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 无形资产业务涉及的风险: (一)无形资产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无形资产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无形资产购买决策失误,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四)无形资产使用和管理不善,可能导致损失和浪费。 (五)无形资产处置决策和执行不当,可能导致医院权益受损。 (六)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可能导致医院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 第四条本卫生院在建立与实施无形资产内部控制中,重点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进行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无形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
3、过程应当科学规范。 (三)无形资产取得、自行开发并取得、使用及保护、处置报废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严密。 (四)无形资产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基层医疗机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本卫生院建立无形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全过程。无形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 (三)无形资产取得、验收与款项支付。 (四)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五)无形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
4、关会计记录。 (六)无形资产的使用、保管与会计处理。 第六条 卫生院应当对无形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无形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无形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卫生院应当制定无形资产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取得与验收、使用与保全、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无形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取得与验收
5、控制 第九条 卫生院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效果、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无形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应进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条 严格执行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对于预算内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无形资产投资项目,按规定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外购无形资产应当制定请购与审批制度,明确请购部门(或人员)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采购合同协议的签订应遵循
6、合同协议管理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卫生院应当建立严格的无形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无形资产符合使用要求。无形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外购的无形资产,必须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仔细审核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必要时应听取专业人员或法律顾问的意见。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对验收合格的无形资产应及时办理编号、建卡、调配等手续。 第十四条 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无形资产,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 使用与保全控制 第十五条 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无形资产分类标准和
7、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实施无形资产目录制度。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确定无形资产摊销范围、摊销年限、摊销方法、残值等。 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每年年末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析,预计其给卫生院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 第五章 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十八条卫生院应当建立无形资产处置的相关制度,确定无形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等。 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对于重大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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