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王食品:公司章程(2012年10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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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王食品股份公司章程经 2021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西王食品股份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第一节
2、 通知第二节 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那么2。西王食品股份章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经株洲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株经改198722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国家体改委以体改生1993257 号文件批准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对照其进行了标准,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在湖南省工商行政
3、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4300001003983第三条 公司于 1987 年 1 月经株洲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0 万股。1996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25240200 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中文注册名称:西王食品股份;英文名称:Xiwang Foodstuffs Co., 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邹平县西王工业园,邮政编码:256209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8,322,834 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
4、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标准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靠管理改善和技术进步,在本钱、质量和品牌等
5、方面获得竞争优势,确立以食用油为主导品牌的战略开展目标,努力将公司建成一个国际化的稳步高效开展的现代化企业,使全体股东获得最好效益。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前臵许可经营工程:预包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有效期至 2021 年 1 月 20 日)。一般经营工程:对食品行业投资,进出口业务。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司
6、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188,322,83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限售流通股 101,878,549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 86,444,285。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置或者拟购置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3西王食品股份章程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开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资本:一 公开发行股份;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 法律、行政
7、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以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
8、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9、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10、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11、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4西王食品股份章程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12、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13、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14、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15、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立即对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的股权归
16、还被侵占的资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平安,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通过违规担保、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5西王食品股份章程假设公司董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经公司监事会或者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董事职务。假设公司监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者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假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
17、占公司资产的,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罢免其职务。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十三审议
18、公司购置、出售重大资产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鼓励方案;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的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行使如下职权:一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到达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1、在一年内购置或者出售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19、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4000 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4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二上述所称“交易系指以下事项:1、 购置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臵换中涉及购置、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20、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3、 提供财务资助;4、 提供担保;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 研究与开发工程的转移;6西王食品股份章程10、 签订许可协议;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三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到达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到达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1、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5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三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22、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四公司拟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就同一关联方或同一标的的累计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缺乏本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
23、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
24、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
25、。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响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7西王食品股份章程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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