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事故处理原则(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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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网事故处理原则-第 3 页一、系统频率调整原则:当发生省网或省内局部地区独立网运行时,独立网用电负荷为300万千瓦及以上,频率偏差正常不得超过500.2 赫兹;超出500.2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出500.5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独立网用电负荷小于300万千瓦,频率偏差正常不得超过500.5 赫兹;超出500.5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出501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1、系统低频率的处理原则(1)当系统频率降至49.80赫兹以下时,各厂无需调度指令应自行增加出力使频率恢复至49.8赫兹及以上或达到本厂最大允许出力为止;调相运行的发电机应不待调度指令改
2、为发电运行;处于热备用状态的水电机组应主动报告调度并经同意后立即开启并入系统。(2)当系统频率降至49.50赫兹且有继续下降趋势时,省调应根据联络线ACE值偏差情况,通知各地调按地区紧急事故限电序位限制负荷,地调应按省调下达的限电指令、限电量在规定的时间内赫兹。 当系统频率低于49.80赫兹连续15分钟以上而系统没有备用容量时,省调可以使用系统紧急事故限电序位表拉荷限电,努力使频率恢复至49.80赫兹。(3)当系统频率降至49.00赫兹及以下时,省调、地调调度员应立即按地区紧急事故限电序位表限制负荷,努力使频率恢复至49.80赫兹。(4)当系统频率降至48赫兹及以下时,各级调度及发电厂、变电站
3、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立即按系统紧急事故限电序位表拉荷,甚至各级调度员下令限制整个次要变电站负荷,努力使系统频率在15分钟内回升到49.00赫兹以上。2、系统高频率的处理原则(1)当系统频率50.2赫兹,各电厂应立即主动将出力降低直至机组允许最低出力;省调调度员应根据联络线ACE值,通知有关电厂降低出力和修改发电曲线,使ACE偏差值趋于零或为负,努力使系统频率在30分钟内恢复正常。(2)当系统频率50.5赫兹时,装有高频切机的发电厂机组应立即停止该机的运行。(3)当系统频率51.0赫兹时,在各电厂出力已降至最低的基础上,省调调度员应立即发布停机、停炉指令,努力使系统频率在15分钟内恢复正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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