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禽类产品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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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禽类产品买卖合同 上海市禽类产品买卖合同 卖方(甲方)买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交货时间(可另附表格)品名类别(鲜/冻)商标加工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单位单价数量金额交货时间合计金额:大写:小写:第二条质量标准1交付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标准:。2甲方在交付产品时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3。第三条价款支付按下列第项支付价款。1即时结清。2乙方应于交货之日起日内付清。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元;交货后日内付清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返还。第四条包装1鲜货:。2冻品:。3费用
2、承担:。第五条交货时间、地点、方式1交货时间:年月日。2交货地点:。3交货方式:以下列第方式交货。(1)由甲方送货到。(2)由乙方自行到提货。(3)其他:。4运输要求:。5运费由方承担。第六条验货的方式、时间、地点1乙方在接受甲方运交的产品时,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采取抽样、称重、对比等方式检验产品的品质,并开具验收单据。2。第七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式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在天内向甲方提出异议。2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3。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交付的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3、。2甲方逾期交货,按逾期交付产品价款的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天,致使乙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可解除合同。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每日%支付违约金。4其他违约责任:。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甲方乙方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银行帐号银行帐号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签约地点签约地点签约时间签约时间更新:2007-07-02:3次字数:5637字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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