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44页).doc
《上海汉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44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汉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44页).doc(4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上海汉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第 39 页上海汉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年 月 日目 录第一条释义11.1定义11.2标题51.3解释5第二条有限合伙的设立52.1设立依据52.2名称52.3主要经营场所62.4目的622.5经营范围622.6期限62第三条合伙人及其出资623.1合伙人623.2合伙人登记册623.3认缴出资623.4出资方式723.5缴付出资723.6逾期缴付出资82第四条普通合伙人924.1无限责任924.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924.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924.4管理团队924.5权限1024.6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1
2、124.7共同投资1124.8违约处理办法1224.9责任的限制1224.10免责保证122第五条有限合伙人1225.1有限责任1225.2不得执行合伙事务1225.3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1325.4政府引导基金1325.5有限合伙人地位平等1325.6身份转换132第六条合伙事务1426.1合伙事务的执行1426.2普通合伙人之行为对有限合伙的约束力1426.3授权1426.4有限合伙费用1426.5资金托管1626.6管理公司172第七条投资业务1727.1投资目标1727.2投资范围1727.3投资限制1727.4替代投资工具1827.5现金管理1827.6禁止行为182第八条合伙人会
3、议、顾问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1828.1合伙人会议1828.2顾问委员会2028.3投资决策委员会202第九条资本账户、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2129.1资本账户与回拨准备金账户2129.2项目投资成本分配2229.3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2229.4取得现金收入时的分配2229.6非现金分配2429.7所得税242第十条会计及报告25210.1记账25210.2会计年度25210.3审计及财务报告25210.4年度报告25210.5查阅财务账簿252第十一条后续募集、权益转让及退伙26211.1后续募集26211.2有限合伙人入伙26211.3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27211.4普通合伙人权益转
4、让28211.5有限合伙人退伙28211.6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更换28211.7普通合伙人退伙292第十二条争议解决292第十三条解散和清算30213.1解散30213.2清算30213.3清算清偿顺序302第十四条其他31214.1通知31214.2不可抗力31214.3附件32214.4全部协议32214.5可分割性32214.6保密32214.7签署文本32214.8本协议生效日322附件一 关键人士个人履历362附件二 有限 合伙人及其出资372上海汉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本有限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天津麒麟阳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附件
5、二所列明并签署本协议之“有限合伙人”共同订立。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鉴于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协议所定条款及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从事投资业务。各方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 释义1.1 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1.1.1 本协议,指上海汉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对其经适当程序进行的所有修改和变更。1.1.2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1.3 有限合伙,指本
6、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1.1.4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1.1.5 管理团队,指普通合伙人之管理团队,其核心成员的个人履历见本协议附件一。1.1.6 关键人士,指管理团队的核心成员。1.1.7 关联人,指对于任何人而言,包括受该等人士控制的人,控制该等人士的人以及与该等人士共同受控制于同一人的人。此处的“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形成可以是基于股权、投票权以及其他通常认为有支配力的关系。1.1.8 关联基金,指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管理的其他基金。1.1.9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提供合伙
7、事务执行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1.1.10 有限合伙费用,指由有限合伙自身承担的开支。1.1.11 项目投资成本,对有限合伙而言,指其实际投入某一投资项目的金额加上管理费以及因该投资项目产生的有限合伙费用;对任一有限合伙人而言,指有限合伙实际投入某一投资项目的金额加上管理费以及因该投资项目产生的有限合伙费用后按照该合伙人在该项目上的实缴出资额比例分摊至该有限合伙人的部分金额。1.1.12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公司,指天津麒麟阳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1.13 有限合伙人,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指签署本协议并向有限合伙认缴出资, 且在遵守本协议的
8、前提下保持有限合伙人身份的人士,以及通过受让有限合伙权益而取得的有限合伙人身份的人士。若上下文有时间点、期间或范围的说明或限制,则应指在该等时间点、期间和范围内具有有限合伙人身份的人士。1.1.14 全体合伙人,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所有的有限合伙人。若上下文有时间点、期间或范围的说明或限制,则应指在该等时间点、期间和范围内所有具有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身份的人士。1.1.15 新增有限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将来接纳的有限合伙人,该等接纳的情形包括根据第3.6.2条接纳新增有限合伙人以履行违约合伙人的后续出资承诺以及根据第11.1条在后续募集中的接纳新增有限合伙人等
9、情形。1.1.16 政府引导基金,指由国家和/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1.1.17 接纳,对任何一名有限合伙人而言,指其签署本协议并向有限合伙认缴出资,且普通合伙人同意接受其认缴出资并认可其有限合伙人身份。有限合伙人被接纳入有限合伙的日期应采有限合伙人的初始认缴出资额所属之募集期结束之日。1.1.18 认缴出资额,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指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承诺,并经普通合伙人接受的出资义务,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记载于本协议附件二。若上下文有时间点、期间或范围的说明或限制,则应指在该等时间点、期间和范围内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1.1.19 缴付出资通知,指普通合伙人根据
10、本协议的约定发出的要求有限合伙人履行其在本协议下出资义务的书面通知,其中应载明该期出资的金额和缴付期限。1.1.20 首期募集,指普通合伙人于有限合伙成立前接受认缴出资额并在成立之日接纳首期有限合伙人,为免疑义,首期募集于有限合伙成立日结束。1.1.21 首期有限合伙人,指在有限合伙首期募集结束之日拥有有限合伙人身份的人士。1.1.22 首期合伙人,指在有限合伙在成立之日具有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身份的人士,包括普通合伙人及首期有限合伙人。1.1.23 首期认缴出资额,对任何一个首期有限合伙人而言,指其在有限合伙成立之日对有限合伙的认缴出资额。1.1.24 首期总认缴出资额,指所有的首期有限合
11、伙人的首期认缴出资额的总和。1.1.25 首期认缴出资额比例,对任何一个首期有限合伙人而言,指其首期认缴出资额在首期总认缴出资额中所占的比例。1.1.26 首期实缴出资额,对任何一个首期有限合伙人而言,指其在第二期募集结束前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缴付的现金金额。1.1.27 首期总实缴出资额,指所有的首期有限合伙人的首期实缴出资额的总和。1.1.28 首期实缴出资额比例,对任何一个首期有限合伙人而言,指其首期实缴出资额在首期总实缴出资额中所占的比例。1.1.29 第二期募集,指自有限合伙成立之日起至2011年 月 日,普通合伙人接受认缴出资额并接纳第二期有限合伙人,为免疑义,第二期募集于
12、2011年 月 日结束。1.1.30 第二期有限合伙人,指在第二期募集中以向有限合伙认缴出资的方式新取得有限合伙人身份的人士,为免疑义,第二期有限合伙人中不包括在第二期募集中增加其认缴出资额的首期有限合伙人。1.1.31 第二期认缴出资额,就第二期有限合伙人而言,指其在第二期募集中认缴的出资额,就首期有限合伙人而言,指其在第二期募集中增加认缴的出资额。1.1.32 第二期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有限合伙人第二期认缴出资额的总和。1.1.33 当期应缴出资额,就第二期有限合伙人而言,指其第二期认缴出资额,或者就首期有限合伙人而言,指在第二期募集结束前其首期认缴出资额中尚未用于项目投资或承担有限合伙费
13、用的金额加上其第二期认缴出资额(如有)。1.1.34 当期总应缴出资额,指全体有限合伙人的当期应缴出资额的总和。1.1.35 当期应缴出资额比例,对任何一个有限合伙人而言,指其当期应缴出资额在当期总应缴出资额中所占的比例。1.1.36 当期实缴出资额,就第二期有限合伙人而言,指其实缴出资额,或者就首期有限合伙人而言,指其在首期实缴出资额中尚未用于项目投资或承担有限合伙费用的金额加上其在第二期后续募集结束后向有限合伙实际缴付的现金金额。1.1.37 当期总实缴出资额,指全体有限合伙人的当期实缴出资额的总和。1.1.38 当期实缴出资额比例,对任何一个有限合伙人而言,指其当期实缴出资额在当期总实缴
14、出资额中所占的比例。1.1.39 后续募集,指有限合伙在第二期募集结束后进行的募集。1.1.40 初始认缴出资额,对任何一名有限合伙人而言,其初始认缴出资额即为其被接纳入有限合伙之日的对有限合伙的认缴出资额;对首期有限合伙人而言,即指其首期认缴出资额,不包括其在第二期认缴出资额;对第二期有限合伙人而言,即指其第二期认缴出资额。1.1.41 初始出资,指有限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应在其被接纳入有限合伙时向有限合伙缴纳的相当于其初始认缴出资额20%的出资。1.1.42 后续出资,指有限合伙人在履行完其初始出资义务后,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进一步缴付其认缴出资额的义务。1.1.43 合伙人,除
15、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1.1.44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的总和。1.1.45 实缴出资额,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指有限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缴付的现金金额。若上下文有时间点、期间或范围的说明或限制,则应指在该等时间点、期间和范围内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1.1.46 总实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的总和。1.1.47 实缴出资额比例,指某个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占总实缴出资额的比例。1.1.48 有限合伙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有限合伙中享有的权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合计实缴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伙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收回项目投资
16、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除上述基于合计实缴出资额而享有的前述有限合伙权益之外,还包括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以及基于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成的权利。1.1.49 收益分成账户,指以有限合伙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专门用于根据本协议第9.5条的约定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回拨。1.1.50 回拨准备金账户,指有限合伙在其账簿外为每个有限合伙人专门设立的台账,用于计算普通合伙人向每个有限合伙人进行回拨的金额上限。1.1.51 管理协议,指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人就投资管理及相关事宜订立的协议。1.1.52 管理费年度,指管理费的计费期间,具体以每年10月18日起至次年10月17日止为一个管理
17、费年度,第一个管理费年度自2011年10月18日起算。1.1.53 托管协议,指有限合伙与本协议确定的或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更换的商业银行就有限合伙资金和股权投资凭证托管事宜订立的协议。1.1.54 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对投资组合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或其他类似权益投资。1.1.55 投资组合公司,指有限合伙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其他类似权益的公司。1.1.56 被动投资,指以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其他类似低风险方式进行的投资。1.1.57 违约合伙人,指违反本协议约定并由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1.1.58 守约合伙人,指不存在违
18、反本协议约定之记录的有限合伙人。1.1.59 季度/年度,指一个日历季度/年度。1.1.60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1.1.61 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1.2 标题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1.3 解释本协议中使用“以上”之处均包含本数。第二条 有限合伙的设立2.1 设立依据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2.2 名称2.2.1 有限合伙的名称为上海汉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2.2 普通合伙人可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单方决定变更有限合伙的名称,但应及
19、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于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3 主要经营场所有限合伙的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闵行区新骏环路189号C-128室。2.4 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2.5 经营范围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2.6 期限2.6.1 有限合伙的经营期限为5年,延长期为2年,自有限合伙成立之日起前3年为投资期。2.6.2 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在有限合伙的5年经营期满后,可延长2年有限合伙的经营期限。第三条 合
20、伙人及其出资3.1 合伙人3.1.1 有限合伙的唯一普通合伙人为天津麒麟阳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麒麟阳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天津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6号楼三层A304室。3.1.2 本协议生效时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如附件二所列。3.1.3 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应多于49个。3.2 合伙人登记册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其他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3.3 认缴出资3.3.1 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
21、资额为人民币6.20012亿元。3.3.2 全体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如附件二所示。3.3.3 普通合伙人以管理有限合伙事务、负责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参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不认缴出资。3.4 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3.5 缴付出资3.5.1 初始出资每个有限合伙人均应在其被接纳入有限合伙之日向有限合伙支付一笔初始出资,初始出资除用于项目投资外,其余部分资金可用于有限合伙的日常管理和费用开支(包括年检费用、审计费用、法律咨询费用、管理费以及可能发生的诉讼费用等有限合伙费用)。初始出资应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有限合伙的基本存款账户,由普通合伙人将其划入托管账户。首期有限合伙人应在
22、有限合伙企业已经获得营业执照并且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设立托管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当于其首期认缴出资额20%的初始出资。未免疑义,对于在第二期募集中增加认缴出资额的首期有限合伙人,无须就其第二期认缴出资额再次履行初始出资义务。第二期有限合伙人应于被接纳入有限合伙的5个工作日内向有限合伙支付相当于其第二期认缴出资额20%的初始出资,该等初始出资在用于承担有限合伙费用外,还可用于抵扣第二期有限合伙人在第3.5.2条项下的后续出资义务,在此情形下,普通合伙人亦不应就该等可抵扣部分的金额向其发出缴付出资通知。3.5.2 后续出资除第3.5.1条约定的初始出资外,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认缴出资额,应根据
23、项目投资的进程,按照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分期缴付。在第二期募集结束前,首期有限合伙人的每一期后续出资应按照其各自的首期认缴出资额比例分别缴付。在第二期募集结束后,各有限合伙人的每一期后续出资应按照其各自的当期应缴出资额比例分别缴付。3.5.3 出资缴付通知普通合伙人要求缴付出资款时,应向负有出资义务的有限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中应分别列明该有限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和缴付期限。就每一期出资而言,根据项目投资的实际情况,缴付出资通知所规定的缴付期限应自该等缴付出资通知发出之日起至少五个工作日以上,该有限合伙人应于缴付期限内按照通知要求将该期出资款足额缴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 创业 投资 企业 有限 合伙 协议 44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