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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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威解读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第 7 页权威解读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本文整理自GBT 50493-2019标准主要起草人中石化洛阳/广州工程有限公司裴炳安教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修编内容解读。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同时废止。GBT 50493-2019修编主要内容:1、标准名称由“设计规范”改为“设计标准”;2、有毒
2、气体范围由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毒气扩大到常见剧毒气体;3、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简称GDS)的设计相容性、独立性和可靠性要求;4、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简称GDS)应与火灾及消防监控系统分开设置的要求;5、增加了开路式(激光、红外)探测器、噪声探测器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探测器的布点和布置要求;6、增加了常见气体探测器选用指南、GDS配置图等5个规范性标准附录;7、对标准的部分章节和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取消了强制性条文。01原:名称GB 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现:名称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
3、警设计标准条文说明:根据国标最新标准,作为规范类文件,必须全部是强制性条文,作为推荐型标准,是没有强制性条文的。02原:GB504932009 3.0.6: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的产品。现:GBT 50493-2019 3.0.5 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
4、批准证书。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有毒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格证。条文说明:2017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已批准新计量法于2017年12月28日执行。修改主要内容:取消制造、修理计量行政许可(即取消计量制造认证),严格执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可燃气体探测器目前已不需要取得CCCF认证,但销售时应取得消防产品型式试验检测报告(必须有)和消防产品认证证书(企业自愿取证)。03原:GB504932009 3.0.9: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现:GBT 50493-20193.0.8: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条文说明:可燃
5、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能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是为了保证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或停用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仍能正常工作。2014年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中也明确要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因此,本标准修订时,参照 GB50116和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有关要求,对GDS的设置要求进行了重新修订。04原:GB504932009 3.0.11: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单元(UPS)供电。加油站、加气站、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经营设施,其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
6、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现:GBT 50493-20193.0.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现场警报器等的供电负荷,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条文说明: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一般采用盘装或壁挂式,电源功率较小,故规定检测报警系统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05原:GB504932009 3.0.4: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现:GBT 50493-2019 3.0.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
7、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条文说明:消防控制室也需要对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进行监控。06原:GB504932009 3.0.8: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现:GBT 50493-2019 3.0.6 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条文说明:对于一些不具备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通常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以确
8、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要。如:环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或在正常情况下视为非爆炸或无毒区,生产检修时可能为爆炸或有毒危险区等,受检测产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以确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要。07原:GB504932009 2.0.2: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机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气体。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气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现:GBT 50493-2019 2.0.2: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9、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伤害的毒性气体或毒性蒸气。条文说明:只要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伤害的气体,都称为有毒气体。都需要遵循本规范。08原:GB504932009 3.0.5:装置区域内现场报警器的布置应该根据装置区的面积、设备及建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等综合确定。现场报警器可选用音响器或报警灯。现:GBT 50493-2019 3.0.4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条文说明:当现场可燃
10、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数量少于10个,现场环境噪声低于85dBA,且探测器自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情况下,可不需设置现场区域报警器。当现场环境噪声超过85dBA,探测器自带的一体化声、光报警器难以达到报警效果时,为了警示现场工作人员,在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及高噪声区等部位,需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09原:GB504932009 3.0.10: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配备,应根据生产装置的场地条件、工业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员的数量等综合确定。现:GBT 50493-2019 3.0.7 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和(或)有毒气体环境的现场工作人员,应配备便携
11、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进入的环境同时存在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可采用多传感器类型。10原:GB504932009 气体密度大于0.97kg/m(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现:GBT 50493-2019 4.1.2 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 比值1.2,泄漏介质重于空气; 1.0 比值1.2,泄漏介质略重于空气; 0.8比值1.0,泄漏介质略轻于空气; 比值0.8,泄漏介质轻于空气。条文说明:由于温度和海拔对气体的密度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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