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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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第 11 页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管理,实现邮政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提高邮政科技发展项目的质量、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邮政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邮政局科技攻关、计算机软件开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项目的管理。对于国家相关部委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执行国家相关部委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的管理工作由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计划财务部)统一归口管理,具体工作由科技处负责。 第四条 为及时了解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局的主
2、要科技活动,各省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应报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立项管理第五条 列入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应立足于全网,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邮政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二)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业务发展,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有利于提高邮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第六条 各省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各司部及直属单位可根据邮政技术、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申报科技发展项目。重大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招投标管理办法将另文颁布。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一)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明确需求及研究目标的基础上,认真、如实填写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立项申请
3、书(格式见附件1)。(二) 项目申报单位应以省邮政局、国家局各司部及直属单位的名义办理相关申报手续(省邮政局下属的科研机构统一以省邮政局的名义办理申报手续)。申报材料包括:申报项目的正式文件、项目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及每个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国家局各司部申报项目可只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三) 涉及面较广、投资较大、风险较高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开题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国内外水平概况、市场分析、研究内容、关键技术、计划进度、效益分析及经费预算等。 第八条 原则上国家邮政局每年下达两批邮政科技发展项目计划,上、下半年各下达一批。各单位每年11月15日前申报下一年度第一批邮政科技发
4、展项目计划,5月15日前申报本年度第二批邮政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对于急需项目,各单位可随时申报。第九条 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编制程序如下:(一) 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初审,并提出预选意见;在预选意见基础上,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分别于每年12月初和6月初组织召开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协调暨专家评审会。(二) 根据专家评审会的结果,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科技发展项目计划。报国家邮政局领导审定后,下达执行。(三) 对于总经费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和重大的急需项目,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将报请局领导审批。征得同意后,正式行文回复项目承担单位,并将此项目列入下批计划。第
5、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进度要求及时提交项目总体方案(总体方案编写内容见附件3),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将在总体方案提交后半个月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总体方案进行审查;也可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对总体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批复后的审查意见对总体方案进行修改。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总体方案审查意见批复后的半个月内,与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签定项目合同书,合同文本遵照科学技术部技术开发合同书(一式三份,甲方存两份,乙方存一份)执行。 第十四条 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与国家邮政局科技主
6、管部门签定项目合同书。项目负责单位视需要,按合同书精神与参加单位签定分合同,并将副本送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一份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的计算机类科技发展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将详细设计方案(编写内容见附件4)报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每季度向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汇报一次项目的进展情况。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随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第十七条 因某种原因,计划不能按合同规定执行,需要中止或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至少提前二个月向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计划调整申请书(一式三份,格式见
7、附件5)。一般情况下,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将在半个月内回复处理意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中止或调整项目的执行,并相应调整经费。第十八条 按合同要求需要进行试运行的项目,试运行期结束后,试用单位应认真填写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用户使用报告(格式见附件6)。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经费管理采用一次审定、分期拨付、超支不补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妥善管理、使用项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 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一)专用设备及硬件购置费;(二)软件购置费;(三)材料费、加工费;(四)调研差旅费
8、;(五)试运行费;(六)专家咨询费及会议费;(七)资料、文印费; 第二十二条 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经费按以下原则进行拨付:(一) 计划下达后,拨付经费的30%用于项目启动;(二) 合同签定后拨付50%,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拨付剩余的20%。特殊情况按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执行。(三) 对于各省邮政局承担的项目,国家邮政局将按对该省收支差额基数进行核减的办法拨付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进展情况要求省局财务部门拨付费用。第二十三条 对于完成情况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项目,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减部分项目费用。第二十四条 对于中止执行的项目,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不再拨付经费,并根据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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