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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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有关法律、中国_ 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国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 年_月_日在中国签订了建立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合同,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作公司名称为:_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为:_。 合作公司地法定地址为:_省_市_路_号 第三条 合作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中国_公司 _省_市_路_号 乙方:_国_公司 _国_ 第四条 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 法律、法令
2、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作公司宗旨为:使用_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达到_ _水平,获取使用各方满意的经济利益。 (注每个合营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 合作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 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第九条 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_年:出口占百分之_,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 _年:出口占百分之_,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 (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若为非生产性合作企业则没有此条款。)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 _元。 第十一条 甲、
3、乙方合作条件如下: 甲方:_。 乙方:_。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作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后,由合作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作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合作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作他方同意。一方转 让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 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列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
4、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合作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全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决定合作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事项;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名,乙方委派 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_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
5、_方委派。 第二十条 合作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 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 和地点。 第二十五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 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决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 时,所通过的决
6、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 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_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 过_。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 请。首届总经理由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方推荐。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直接对
7、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 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 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 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 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合作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
8、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八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 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 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制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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