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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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1996年版)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1996年版) 委托人(甲方):_经纪人(乙方):_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_;代理_;咨询_;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1身份证;国籍_编号_2营业执照;编号_3房地产权证;编号_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6其他证明或资料_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第二条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1身份证;国籍_编号
2、_2营业执照;编号_3房地产权证;编号_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6其他证明或资料_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项;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2具体要求:_。3其他要求:_。第四条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1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计算支付;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一次性计算支付;2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计算支付;3咨询服务的支付_元。4服务费支付
3、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第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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