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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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第 7 页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当遵守本办法。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同时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条例、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
2、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选址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实地踏勘、选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审核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反馈理由及意见。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一)国务院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市(州)、县(市)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
3、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六条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级初审同意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申报表。(二)建设项目属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说明。(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应同时报送。(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拟定场址或线路图件2份,图件加
4、盖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章。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材料的审查程序。(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程序的,出具同意受理凭证。(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出具退件通知单。(三)不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范围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材料后,应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应在14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第十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实地踏勘、组织选址论证报告专家评审、选址论证报告修改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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