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工业类合同(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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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工业类合同(四) 中外工业类合同(四) 第十章利润 28合营企业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按下列百分比提取:储备基金_;企业发展基金_;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_。 缴税与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的净利润,每年根据合营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9对于乙方分得的利润,应根据合营企业的外汇结余情况,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原则下,此利润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分一次或几次支付,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 30合营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规定,必须建立完整、严格的财会制度
2、。 31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均使用中文记载,同时应用英文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有权查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并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2合营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人民币与其它货币间的换算,按同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_分局汇率牌价结算。 33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折旧年限。 34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_分行分别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并接受开户银行对外汇支出的监督。 35合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流动资金不足时,总经理可根据董事会规定的权限,向中国银行或国外银行借款,但
3、不得移作它用或弥补亏损。 36合营企业的财政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章外汇收支 37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38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必须做到: (1)保证合营企业的每年外汇收入大于支出。 (2)外汇结算人民币时,应按照当时规定的牌价办理。 (3)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支付费用、货款、劳动报酬等,除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外汇者外,一律以人民币结算。 39根据合资法的规定,下列外汇可以汇出: (1)乙方分得的利润及技术转让费。 (2)乙方资本转让后所得的资金。 (3)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满前应清偿给乙方的资金。 (4)用于进口原料、设备、备件所需的外汇,以及派往国外人员的旅差费。 (5)其它按有关规定可以汇出的开支。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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