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法律关系(7页).doc
《第十章法律关系(7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章法律关系(7页).doc(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 7 页第十章 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法律关系存在和变化的根据法律关系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体现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形成或者维护一定的法律秩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和过程,同时也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的一个具体结果。从法律实践来看,法律关系的形成对于相关主体而言,直接涉及其相关的法律权利的实际享有和法律义务的实际履行,直接涉及相关主体的正当利益的有效维护;对于司法实践而言,不仅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类别决定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当前案件的性质及其所适用的法律的选择,而且,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具体内容的分析,实际上还是对于本案件进行法律分析的核心
2、与重点以及能否正确处理当前案件的关键。一、法律关系的概念通常认为,法律关系就是法律通过调整社会生活而在社会中形成的体现为相关主体之间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联系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内容和法律形式的有机统一。显然,在理解法律关系时,必须特别注意如下方面:第一,既有法律的现实存在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这表明,法律关系是依照“既定的现实有效的法律”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既定的现实有效的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任何社会关系也只是一般的社会关系,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第二,在内容上,法律关系体现为相关主体之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义务联系,如果社会关系不能体现为具
3、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义务联系,那它就只能是一般的“非”法律的社会关系,而不能是法律关系。第三,恰如我们在谈到法律行为时所已经指出的法律行为是社会行为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一样,法律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形式的有机统一:社会关系的内容赋予了法律关系以实质内容,而法律形式则赋予了法律关系以最权威的硬性外壳。由于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对于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而体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因此,法律关系的实际情形也就非常复杂多样。为了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各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特征,我们经常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类别划分。在法理学上,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有:(一)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性质和实际内容的不同,法
4、律关系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指的是由宪法或者基本法来调整,存在于一个社会的基本社会结构之中的根本性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决定其它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成为其它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指的是在基本法律关系之下,由各个层次的普通的实体法律来调整的各社会主体之间的一般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指的是由程序法律来调整的由于基本法律关系或者普通法律关系受到破坏而需要加以补救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特殊法律关系。(二)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类别的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
5、系、刑事法律关系、环境法律关系、军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三)按照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否对等,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对等的法律关系和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四)按照具体主体的实际数量的差别,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五)按照法律关系的自主性程度及其相互之间的因果关系状况,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第一性的法律关系和第二性的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指的是主体按照现行法律的要求合法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具有自主性,不依赖于其它的法律关系的存在而独立存在;第二性法律关系指的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妨碍和破坏的情况下,由于对受到妨碍和破坏的第一性法律关系进行补
6、救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派生性和依附性,它依赖于第一性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存在。(六)按照其产生的方式或途径的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确认的法律关系和创立的法律关系。确认的法律关系指的是法律对于在其加以实际调整以前就已经实际存在的社会关系加以法律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创立的法律关系指的是在法律加以调整之前不存在类似的社会关系而是完全通过法律的实际调整所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联系到我们在法律的要素一章中对于法律规则的分类的分析,我们可以说,由调整性法律规则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所产生的是确认的法律关系,由构成性法律规则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所产生的是创立的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一般认为,法
7、律关系是由三个要素构成的,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就是主体之间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我们曾专章分析过权利和义务问题,因此,在本章中,我们就不再来讨论法律关系的内容问题。(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法理学的通常理解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法律关系中按照法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正因为这样,法律关系的主体又被称为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或者权义主体。同时,不仅在法理学上,而且在各个部门法学上,学者们又主张,合格的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也就是说必须同时具有权利
8、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通常被界定为:法律赋予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也就是参加法律关系的资格,是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先决条件。作为自然人的公民这一主体的权利能力分为两种,一是所有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终身享有的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一是与公民的年龄、身份、职务、政治条件相联系的权利能力即特殊权利能力。作为法律拟制人的各种组织的权利能力从其依法成立开始到其解散或者撤销为止,其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由相关法律或者相应的组织章程加以确定,但一般不超过组织设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通常被界定为法律赋予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与资格。
9、同时,学者们都认为,行为能力的实质就是主体在自主意志的支配下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据此,我国民法将自然人主体的行为能力划分为四种情况:(1)年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且未被剥夺任何权利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部分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它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3)不满10周岁,以及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任何法律行为,其法定权利和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4)被依法限制或暂
10、时限制其行为能力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法律拟制人的各种组织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也完全一致。对于法学界在法律关系主体问题上的上述共识,我认为有必要思考这样几个方面:第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这一概念是否有存在或者加以保留的必要。因为,之所以出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这一概念,实际上是基于一个基本事实,即社会生活中的自然人和组织(在最初这些组织是自发成立的,只是到后来才强调了其成立的合法性)在“法律地位”上和相应的“法律权利”的赋予上并不是“平等”的,比如在公元前3世纪前即共和国后期之前的古罗马,不具备“公民”资格的“平民”
11、和“外来人”就不能享有与罗马“公民”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法律权利”。“权利能力”概念就是用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技术与概念工具。但在现代社会,尤其是自称信奉并实行民主、法治和宪政制度的国家,“公民”(国籍法意义上)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法律权利”,是,而且也必须是,“平等”地被赋予的,他们不存在而且也不能存在任何差别。换一句话说就是,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完全相同或者平等,也就是都具有学者们所说的“一般民事权利能力”;至于学者们所说的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权利能力”,实际上并不是什么“权利能力”,而是自然人在行使其所享有的相关“法律权利”时的“限制条
12、件”,很显然,它们属于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时的“行为能力”的内容。由此看来,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无论在理论上、逻辑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任何“合法”而“正当”的理由,早已经为现代社会的时代潮流在事实上所抛弃,因此,在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时,我主张在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中放弃这一“权利能力”概念,如此,则“行为能力”概念也就当然应当放弃了。第二,学者们一致认为,组织作为法律拟制人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具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内容和范围上二者都一致,并由相关法律或者相应的组织章程来加以确定,一般不得超过该组织设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同时,该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3、从其依法成立开始到其解散或者撤销为止。但这种观点似是而非,其所隐含的思维逻辑是“反自主”和“反自由”而强化“公权力”或者“国家权力”的。这显然与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和宪政的潮流相悖。因此,我主张暂时地将这个问题分为两个部分来认识和处理:(1)以“公权力”的行使或者“公共利益”保护为目的的“政治性组织”和“非政治性的社会公益组织”,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内容和范围上一致,并由相关法律或者相应的组织章程来加以具体确定,而且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绝对不得超过该组织设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2)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或者“经济性”的社会组织,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内容和范围上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十章 法律关系7页 第十 法律关系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