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6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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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 149 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汇 编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二一七年三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汇 编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 审:张志超、高中利主 编:法制科编 印 说 明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9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廊政法办201616号)要求,对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2、权细化标准进行了第四次修订(自2009年11月26日经廊坊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一版起,分别于2014年、2015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对涉及到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处罚的17部法律法规,98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细化、量化为183款,458项裁量标准。同时,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法律依据等情形,综合考虑每一个处罚行为是否适用“三步式”柔性执法程序,并将具体适用情况在适用依据后予以标注,细化处罚幅度,为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定制“标尺”,为罚款裁量上“刻度”、校“准星”,使执法人员办案时心里有标准和参照,加强处罚的合理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解决三个问题:理念
3、问题,改变队伍“重定性、轻量罚”、“重罚款、轻教育”的观念;能力问题,明确处罚标准和取证要求,提升执法办案的能力素质;规范问题,防范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确保执法公正。自由裁量权的修订将有效解决“一案多法、标准不一”的问题,改变执法队员凭经验、凭感觉办案的状况,强化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减少“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现象,有力提升城管执法规范化的水平,提高执法办案效率和执法公信力,营造和谐的外部执法环境,维护执法形象,维护社会稳定。希望各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加强对行政执法行
4、为的监督,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贡献力量。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7年3月10日目 录廊坊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1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10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12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回避制度14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制度16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18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适时评估修订制度23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24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6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36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
5、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4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4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48 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54 4、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74 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816、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83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968、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069、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10910、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1101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11 1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112 13、河北省实施办法1211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21 1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29 16、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133 17、城市照明管理规定1
6、36附: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1382、河北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146廊坊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
7、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第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市监察机关负责全市范围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规范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规范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8、适用规定第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市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违法行为等次,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作为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七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
9、当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次,确定具体标准;(四)违法行为依法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应当依照法定条件确定,不得增设条件;(五)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设定多个处罚标准的,同一个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适用标准。第八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般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四个等级;情形较为简单的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第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幅度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数额的倍数的,以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之间的倍数差计算,在
10、最低罚款倍数的基础上,较轻处罚幅度按倍数差的3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幅度按倍数差的30%以上60%以下确定,严重处罚幅度按倍数差的60%以上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以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在最低罚款数额的基础上,较轻处罚幅度按差额的3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幅度按差额的30%以上60%以下确定,严重处罚幅度按差额的60%以上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较轻处罚幅度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幅度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上60%以下确定,严重处罚幅度按最高罚款数额的60%以上确定;(四)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不大的同
11、种违法行为,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者倍数;幅度较大或者不能确定到具体数额的,细化标准应当给予适度的二次自由裁量空间,空间幅度一般掌在五千元左右,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四)残疾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四)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农民等群体利益的;(四)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国家机关通
13、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明令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六)行政处罚后短期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该法律法规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按照下列规定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下称“三步式”执法程序
14、):(一)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必须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的,原则上部分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给予处罚的,对社会不会造成严重危害、产生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可以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但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应当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实际,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细化标准时,并将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的情况予以标注。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15、的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登记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时间、地点、被检查对象、执法原由、执法结果进行登记。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应当立即指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等行政处罚情节的证据。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报送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16、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第二十三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一)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的;(二)对违法行为拟给予低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下限的行政处罚的;(三)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
17、的期限内。第二十五条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立卷归档。其中,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包括卷内材料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及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处理意见、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案件执行的有关材料、结案报告等。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进行投诉,受理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十
18、九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按照本规定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政府
19、给予通报批评。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暂扣或者报请省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违法的;(四)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 1日起施行。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廊城201440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全面推进依法
20、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给与行政处罚、给与何种处罚,以及处罚的幅度进行规定的权限。第三条 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公开的载体:(一)政府门户网站(二)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网站(三)其他有关网站、媒体第五条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的主要内容:(一)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
21、规则(二)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城市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条 在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实施调查时,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表明调查人员的身份,并向当事人说明调查内容、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关程序、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等。第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时限,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重大处罚事项还必须告知当事人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和相关事项。第八条
22、 对行政违法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公开时,严格遵守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九条 本制度由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廊城201442号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改进执法作风,严明执法纪律,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特制定如下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范围1、属于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范围的案件;2、罚没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3、在调查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4
23、、在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抵触情绪严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方式由纪检、监察科、法制机构组织专人回访1、回访时间:结合本局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每半年回访一次。2、回访率:从全局一般程序案件中随机抽取不低于二十%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回访。3、回访形式:上门走访、电话征询或问卷调查等形式。4、回访内容:征询当事人对办案机构及执法人员执法作风状况、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重点了解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执法程序规范,是否存在违法办案行为,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监督被处罚对象是否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已纠正违法行为;了解处罚相对人对处罚的承受情况,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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