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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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仓储是物流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对物流的健康顺畅起到重要作用,但目前全国各家仓储公司却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法律风险。 某储*公司与某贸易商行于1998年4月3日订立一份仓储保管合同,由储*公司为某贸易商行保管布料、旧自行车等物,该合同应于1999年5月30日终止。在该合同终止以前(1999年4月30日),某贸易公司提出其50辆自行车因无处堆放,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某储*公司处放存半年,为此向储*公司多支付保管费1000元。储*公司表示同意。 1999年7月15日,某贸易商行与某储*公司又订立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规定,由某储*公司为某贸易商行保
2、管衣服、布料等物品,时间为一年,从1999年9月1日至2000年9月1日,保管费为3.5万元。合同并规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保管费的3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合同订立后,某储*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两个仓库,并拒绝了有关单位要求为其保管货物的请求。同年9月4日,某储*公司突然接到某贸易商行的通知,称其原定需保管的部分衣服、布料,因为他人没有供货,因此不能交给某储*公司保管。另有部分货物因其租到仓位,不再需要储*公司保管。 某储*公司提出如解除合同,则应支付全部保管费并应支付违约金;否则某储*公司将扣留某贸易商行先前寄存的50辆自行车。某贸易商行认为,某储*公司的要求极不
3、合理。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某储*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贸易商行支付全部保管费,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中,法院内部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要求是正当的。因为双方在订立第二份保管合同以后,原告严格履行了保管合同的义务,而被告单方面违约,当然应向原告支付保管费和违约金。如果被告不承担这些责任,原告有权留置被告先前存放的自行车。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是有合法依据的,但不能留置被告先前寄存的自行车。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要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仓储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承诺合同。被告没有交付需保管的物品,则合同并没有成立,因此被告的行为也没有构成违
4、约,自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交付保管费。最后,法院按第二种观点作出了判决。 风险评析 仓库营业是一种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所谓仓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方提供仓库保管服务,存货方为此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 在仓储合同中有仓库营业人(仓管方)与存货方两方当事人。就实质而言,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中的一种,由于仓库营业的性质,使得它具有不同于一般保管合同的性质,同时也面临着不小的法律风险: 1、存货人在货物品名、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弄虚作假依据保管货物的不同保管难度,仓库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常常出于想少交保管费或其他方面的动机,在货物的品名和种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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