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气合同(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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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用气合同(一) 供用气合同(一) 合同编号:_ 订立合同双方: 供气人:_ 用气人:_ 为了协调天然气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气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天然气,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供、用气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用气地点:_ 供、用气设备:_ 第二条年用气量:_ 或月(日)用气量:_ 第三条天然气的气质,一律以各油气田供气部门指定的用户接管点气质作为供气气质。用气人对气质若有特殊要求,经供气部门同意后,按其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四条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体积计算的状态标准为20摄氏度(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巴(
2、1标准大气压)。 第五条天然气流量计量按石油部部颁标准SYL0483天然气流量的标准孔板计量方法执行。 第六条凡需要进行天然气流量计量标准测量的用气人,必须制定科学的设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操作、维护等制度和规程,并严格按制度和规程的要求,由计量部门对标准节流装置及计量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校核,以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第七条在气量结算时,以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供用双方应定期对计量仪表进行检查校核。用气人对供气人的气量测量值有疑义时,可及时提出,并共同查找原因。在未查出之前,仍按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进行气量结算,用气人不得拒付。若供气人的气量测量确有错误,在查明原因并整改后,供气人应根据校正值予以
3、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气量结算。 第八条供、用双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天然气计量的具体业务联系。当发生意见分歧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计量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在调解或仲裁期间,双方应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得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天然气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井口气价,净化费和输气费。 一、井口气价:目前按照石油部(87)油财字第247号关于转发合同务院国发C1987)26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关于在全国实行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办法报告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即包干基数以内的商品气的井口气价暂按各地现行价格,超过包干犯基数的部分,井口气价每立方米按零点二六元价格结算。今后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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