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消费总量及其核算(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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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消费总量及其核算 能源消费总量是指物质生产部门、非物质生产部门和生活所消费的各种能源的能量总和;指能源的能量消耗总量,不是能源的物量消耗总量。从消费能源消费形式的角度看: 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能源加工转换产出能源损失量 一、全国的能源消费总量 指一定时期,全国物质生产部门、非物质生产部门和生活所消费的各种能源的能量总和;全国的能源消费总量是通过国家统计局每年编制全国能源平衡表进行核算的。 实物量能源平衡表与标准量平衡表 (一)能源平衡表的编制原则 1、能量守恒定律原则。能量守恒定律是编制能源平衡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能量守恒定律阐明了能源可以互相转换,在能源转换过程中
2、全部能源的总量保持不变。根据这一原理,表格的设计、资料的搜集直至平衡表的编制都必须符合平衡的要求。所有能源各品种均有来源和去向。平衡表的纵列与横行的相关数据以及各子矩阵必须形成相互之间平衡关系。 2、消除数据的重复计算,补充统计内容和范围的遗漏。对无法从定期统计报表中搜集整理的有关资料,可进行一次性调查,也可进行有根据的合理估算,以便补充编制能源平衡表中出现的资料缺口。 3、必须采用两种计算单位,一是实物量,二是标准量。标准量采用标准煤。 4、对能源平衡表的数据进行验证。进行总平衡后允许出现平衡差,但数量不能超过正常范围。平衡差过大,说明某些能源流程的数据质量存在问题,必须对造成平衡差额过大的
3、原因进行分析,查找原因,校正有关数据,调整平衡差额。 (二)“平衡法”的能耗核算公式 能源消费总量=年初全国能源库存量+全年全国能源生产总量(一次能源生产总量)+全年国外能源输入我国能源量-全年我国向国外输出能源量-全国年末能源量库存 二、省级能源消费总量及其核算 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省一级能耗总量的核算办法是: 各省统计局利用“能源平衡统计”方法(即编制地区能源平衡表与“分行业能源消费统计”方法(即同时对各产业能源消费量进行统计调查)两种方法同时进行综合核算,互相验证,查缺补漏,消除重复。 上报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根据相关数据(如GDP、财政税收、城乡居民储蓄、电力消费情况,火电转换效率等
4、指标进行评审),确定各省能源消费总量及能耗水平。 三、州(市)、县(区)能源消费总量核算 为了适应当前州(市)、县(区)两级能耗核算的需求,满足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对能源统计的要求,省统计局根据国家相关能耗核算方案,于2007年制定下发了云南省州(市)、县能源消费总量初步核算方案,提供给各地区初步核算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使用。 按照关于建立云南省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州、市能源消费总量以省统计局核定为准。因此,各州、市最终能源消费总量由省统计局组织专家审核评审后最终确定。各州、市初步核算的能源消费总量未经省统计局核定批准一律不予认可,县一级数据应由州(市)统计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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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 消费 总量 及其 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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