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解读(11页).doc
《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解读(11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解读(11页).doc(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解读-第 11 页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解读一、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何积极意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欧洲、美国、日本等制药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药品监管领域的通行做法,该制度采用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的持有者,即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自行生产药品,或者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当前,我国对国产药品实行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合一的管理模式,仅允许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经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后,方可生产该药品。实践中,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无法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新药研发机构获得新药证书后只
2、能将相关药品技术转让给药品生产企业。这种药品注册与生产许可“捆绑”的模式,不利于鼓励创新,不利于保障药品供应,不利于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对于鼓励药品创新、提升药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简称国务院44号文件),提出开展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开展试点工作,有利于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积极创制新药;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专业分工,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免重复投资和建设。二、试点工作的法律依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3、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国务院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对药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三、试点区域范围是什么,具体是如何确定的?试点区域为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十个省、直辖市。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有关特定事项授权的有关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应限定在部分区域内。经认真研究,综合考虑药品产业发展分布状况、自由贸易试验区、京津冀协同发展以及近三年我国药品注册申请数量等各方面因素,将试点区域定为上述十个省、直辖市。四、试点药品范围是如何规定的?试点药
4、品范围主要包括试点方案实施后批准上市的新药、按新标准批准的仿制药以及试点方案实施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药品。不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实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18年11月4日。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与现行管理制度主要有何区别?开展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与现行管理制度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允许研发机构及科研人员持有药品批准文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对该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全面责任。七、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哪些条件要
5、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是在试点区域内依法设立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药品研发机构,或者在试点区域内工作且具有中国国籍的科研人员。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参照试点方案中的持有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哪些义务与责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药品注册申请人、药品生产企业在药物研发注册、生产、流通、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相应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书面合同以及质量协议、按照国家有关药品流通法律法规等要求销售药品或者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其他企业代为销售、设立网站主动公开药品信息、履行上市药品造成人身损害的
6、赔偿义务等。九、对实际生产药品的受托生产企业有哪些要求?实际生产药品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为试点区域内依法设立,持有相应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十、受托生产企业有哪些义务与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方面的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还应履行与持有人依法约定的相关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一、受托生产企业跨试点省(市)行政区域的,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开展监管工作?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持有人及批准上市药品的监督管理,监督持有人保
7、证产品质量、委托生产管理、上市销售与服务、不良反应监测、产品召回、上市后再评价等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受托生产企业跨试点省市行政区域的,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延伸监管,监督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责到位、责任落实,督促受托生产企业严格管理、规范生产。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负责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持续合规。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加强衔接配合,通力协作,确保监管任务落实到位。十二、试点药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有哪些具体要求?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试点方案有关规定的持
8、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依法查处。对于药品质量安全违规行为造成安全隐患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产品采取紧急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组织立案查处,追究持有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药品生产环节的违规行为,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追究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的责任。十三、试点工作期间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效力如何?试点工作期间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试点期满后,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十四、试点工作结束后,有何相应工作措施?试点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对于实践证明可行的做法,及时提出修改完善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
9、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建议,并修改完善相关部门规章,以便适时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所有药品品种全面推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十五、试点药品范围是否包括原料药?试点药品范围包括相应类别或者情形的原料药。十六、试点药品范围是否需要同时满足?不需要,药品品种满足“试点药品范围”中的一项即可申请参加试点。十七、治疗用生物制品2类单克隆抗体是否可以申请参加试点?如拟申报的药品为新药,可考虑按照治疗用生物制品第1类、第7类研发申报;如拟申报的药品为国内已有上市品种,可考虑按照生物类似药研发申报。十八、申请人能否在不同试点省(直辖市)针对不同药品品种分别提交注册申请?试点工作对申请人(持有人)实行属地管理,试点
10、工作期间申请人只能选择一个试点省份提交申请。十九、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能否成为申请人?在试点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药品研发机构可以成为申请人。二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科研人员能否成为申请人?不可以。二十一、申请人(持有人)可否为多个主体(即联合申报)?试点工作期间,上市许可申请人及持有人原则上仅为一个主体。二十二、试点方案中“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参照本方案中持有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何理解?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参加试点工作?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参加试点工作。二十三、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持有人的,是否需要具备与所持有品种相应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药品 上市 持有人 制度 解读 11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