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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第 5 页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学院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院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学院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学院网络系统,是指由学院投资购买(含企业合作建设)、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学院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学院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第三条 学院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网络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
2、设备和网络结构。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学院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第二章 安全保护第五条 除网络管理中心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学院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学院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第六条 学院网对外发布信息的网站和所发布的内容,必须经学院宣传部门审核,各部门负责人提交申请并审核备案后,由网络管理中心协助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第七条 学院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账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络管理中心对用户口
3、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第八条 学院网用户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账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第九条 学院内从事施工、建设(含院外各单位),必须服从管理,按学院规定办理,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第十条 学院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网络管理中心必须立即内主管领导及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一条 严禁在学院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院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信息(包括多媒
4、体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第十三条 学院网及各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院内公开的;(3)可向本部门(单位)公开的;(4)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5)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的;(6)仅限于个人使用的。第十四条 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多人共用计算机上网的部门上网计算机使用要严格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责任人。学院图书馆公用计算机一律不准对社会开放,上网人员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工作人员记录上网人员身份和上下网时间、机号、机器IP地址,使用网络的记录要保留一年。第十五条 网络
5、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删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学院网络实行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未经网络管理中心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设的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留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服务器上开设的用户必须通过Email按月报网络信息中心。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不定期地检查各开通服务器的计算机日志。第十七条 违反第五条及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院相关领导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提请学院给予行政处分,并在学院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加害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账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向公安部门报案。第十九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学院网络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章 其他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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