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有关法律问答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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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震相关法律问题分析,问题一,地震中人身财产损失谁来承担?,(一)其他国家的规定,1.新西兰 新西兰推行地震巨灾险,该保险由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结合推行,每户每年60新元左右,通常由保险公司代收后交至政府所管辖的地震委员会。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房屋最高责任限额为万新西兰元,房内财产最高责任限额为万新元;保险公司则依据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 。,(一)其他国家的规定,2. 日本 日本建立了专门的日本地震再保险股份公司,该公司由各保险公司共同成立。其运作方式为,由各保险公司出售附带地震保险的家庭财产保险,然后将地震保险业务全额分出给日本地震再保险股份公司
2、,后者将一部分业务以非比例超额再保险的方式,再转分保给政府。最终,形成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责任的结构。,(二)我国的规定,根据央行、银监会的发文,建行、农行、工行等银行相继出台相关政策,对灾区贷款提供宽限期。,(二)我国的规定,农业银行宣布,对灾区因灾害影响无法正常还款的个人贷款客户,设置6个月缓付期。在2008年5月12日至11月12日6个月期间,对因受灾害影响无法正常还款的个人贷款(含个人住房贷款),不计收罚息或复利,也不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农行内部信贷管理系统反映不良信用记录,并将视各地灾后重建进度,决定贷款缓付期是否进一步延长。,(二)我国的规定,建设银行规定,对客
3、户因地震灾害造成的无法在原合同约定时间归还的各类本外币贷款,不再计收逾期罚息,不再计收复利。 工行表示,对于5月12日灾情发生以后贷款产生违约的,违约记录暂不向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但这一规定执行期限暂为3个月。,(三)四川投保情况,从四川省的保险业务状况及各公司在四川省的市场份额来看,四川地区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比较低,各公司在灾区的保费收入占其总保费收入的比重比较小,特别是财险公司对地震带来的损失大部分是免责的。总体而言,汶川地震对保险业的影响,特别是对各个保险公司的业绩影响比较小。,(三)四川投保情况,由于大部分财险公司在免责条款中对地震造成的损失的理赔都
4、列入排除条款,因此,由地震带来的财产损失获得理赔的可能性要小一些。但是由于这次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比较大,考虑到社会影响,各家公司可能会进行通融性赔付。,(三)四川投保情况,从财险险种来看,车辆险占比较大,各地区的车辆险占比都在75以上,企业财产险占比较低,在5左右,阿坝州企业财产险占比仅有3.2。由于财险公司也可以经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占比在67%左右,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它险种的不足,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对地震没有免责,应该能够正常赔付。,(三)四川投保情况,寿险公司对地震造成的损失没有免责条款,应该能够全额赔付。险种主要是涉及意外死亡和医疗的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等。,
5、为什么目前保险公司赔付率那么低?,第一、大部分财产险和少数寿险产品都设有地震免责条款。第二、受灾地区属于边远地区,其投保率低,保险公司地震赔付损失占比可能较小。第三、投保人为了节约保费支出,选择了较小的保险保额。第四、由于目前受灾企业和群众集中精力抢险救灾,赔款数据暂时无法反映保险损失全况,预计后期保险赔款会大幅上升。,关于按揭与银行贷款,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主要涉及到房屋买卖和抵押贷款两个法律关系。在房屋买卖中,是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就房屋买卖所达成的协议,开发商负责交付房屋,购房人负责支付房款;抵押贷款中,则是购房人与银行达成的抵押贷款合同,购房人经开发商同意用拟将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向银
6、行贷款,所得贷款用于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并承诺按约定归还贷款。如果银行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那么购房者就有义务按照约定归还贷款,并不因房屋的毁损或者灭失而免除归还贷款的义务。不过,如果投保了包括地震责任在内的商业保险则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或者购房人也在地震中不幸去世且其继承人没有继承其遗产的,则无需向银行继续还贷。,总结,今年以来,我国已经遭受了两次巨灾。一是年初的南方雪灾,一是此次汶川地震。截至2008年5月21日14时,对于汶川地震,中央财政已累计下拨抗震救灾资金93.39亿元,同时国务院还安排下拨700亿灾后重建基金,事实上,政府又一次成了救灾保障的主力
7、。毫无疑问,财政支出因此承受巨大的额外压力,也会导致财政预算的打乱和吃紧。对于发生在年初的南方雪灾,仅通信行业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近7亿元人民币,约1420万用户受到影响。据测算,今年年初雪灾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超过了千亿,截至2月,保险业已赔款仅超16亿元,预计最终赔款额占总经济损失的23。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平均为36。,总结,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风险防护屏障应该依次是个人和企业自身、保险、社会援助,最后才是政府,政府的角色是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大量的损失应该用市场化经济手段向保险公司转嫁。用市场化手段取代行政手段,效率更高,效果也会更好。灾难发生,悲痛在所难免。但痛定思痛,仍然希望此次地震能
8、够成为推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契机,更好的发挥保险业社会稳定器的功用。让中国更加保险,让社会更加和谐。,问题二,地震中的政府职能部门有什么职责?,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2号公布 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归纳,1.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2.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3.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4.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
9、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归纳,5.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6.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7.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 8.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
10、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归纳,9.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10.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11.中国红十字会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问题三,地震中的员工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1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工作原因残废或者死亡的,往往能取得巨额工伤待遇,其标准甚至远超出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地震中伤残或者死亡的职工大部分可享受工伤待遇,理由: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次地震时间是大部分单位的上班时间,绝大部分职工均处于工作场所内,受到地震的伤害应为意外伤害,理应享受工伤待遇。此外,为了保证工伤待遇的落实,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证
12、据证明职工不是工伤则推定为工伤。,问题四,地震中被羁押人员伤亡待遇 如何确定?,地震中被羁押人员伤亡待遇如何确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行政拘留人员、被司法拘留人员伤亡如何处理。但不排除国家可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与一定的补偿。 我国监狱法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参照劳动保险处理而不是按照劳动保险程序处理,伤亡的罪犯只是享受劳动保险即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处理程序因事实上此次地震实属罕见,也无先例可循。,问题五,地震中未交付不动产由谁承担风险?,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尚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或者灭失,
13、由开发商承担后果,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退还给购房人。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则应当由购房人自己承担后果,即尚未付清的房款,购房人仍有责任支付给开发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问题六,地震中的孤儿收养是否需要什么法律手续?,1.注意区分几个概念
14、,家庭寄养 如果不打算收养,又希望把孩子接到自己家里进行抚养,或者就是俗话说的当个“干爹干妈”,那就属于“家庭寄养”。按照民政部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注意区分几个概念,赞助 财产赠与的法律关系,不涉及人身。即给予孩子经济资助和帮助。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对这种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因此,存在很多问题。,2.案例链接,江苏南通儿童福利院“智障少女被切除子宫案”在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就在审理过程中,南通儿童福利院又曝出收取“收养赞助费”的丑闻,数名家长反映,他们在领养孩子时分别被强迫交纳了从15
15、万元到两万元的“赞助费”。百姓震惊收养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孤残儿童和社会弃婴是儿童福利院的义务,有人领养孩子,对福利院,对孩子来说都是天大的喜事,怎么能强行收交费用?,3.案例评析,儿童福利院是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怎可以创收为目的?福利院的儿童是最弱势的群体,全社会都在关心他们,儿童福利院这样做,使许多原本想收养他们的人都打消了收养的念头,这对孩子是极不公平的。孤儿已经失去的“人”的价值,被当成了一种仅仅具有动物属性的“物”,并且是作为福利院的“私有财产”的“物”。所以,福利院没有任何理由漠视孤儿作为公民所拥有的人格和权利,把他们当成“物”进行处置,更无权把孤儿当成“私有财产”来谋取私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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