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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人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旺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旺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中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浏阳河大桥东金鹰文化城室。法定代表人彭志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洪,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旺全,男。委托代理人杨亮,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张旺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开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湖南国际
2、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旺全提供的两份劳动合同书,一份为张旺全与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于年月日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合同载明张旺全于年月日起进入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工作。另一份为张旺全(乙方)与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酒店(甲方,法定代表人为彭志成)于年月日签订,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安排在工程部装饰组岗位;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其乙方工作能力,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甲方给乙方每月支付工资元(按每周六天工作制计算);甲方不提倡乙方加班加点,但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加点的,由部门主管填写员工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签字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乙方加班后
3、,甲方相关部门应于当月内给乙方轮休,不能轮休的,按相关规定给乙方支付加班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由甲方在支付工资的同时一并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参保、自行向社保机构交纳,如果乙方申请要求由甲方统一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由乙方书面申请后,甲方可以代为办理。该合同期满后,张旺全未与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酒店再续签劳动合同,张旺全仍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酒店处工作,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酒店未表示异议,并支付了张旺全月份报酬。年月日,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酒店(文件印章名称为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以张旺全不适合原工作岗位拟调张旺全到保安部警卫组工作,。年月日,张旺全认为湖南国际
4、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述的不适合原岗位工作缺少事实依据而不同意调岗。年月月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酒店(文件印章名称为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再次对张旺全发出调整岗位通知,拟调张旺全到客房部组工作,年月日张旺全表示不同意调岗。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酒店(文件印章名称为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于年月日以张旺全不服从工作调动,拒绝工作任务,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年月日,张旺全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将关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函发送给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酒店人力资源部,张旺全在庭审中提出此函拟解除张旺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在张旺
5、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才向张旺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张旺全并未收到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张旺全所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函件是在张旺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过程中出具的。对于社会保险费,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起为张旺全购买了社会保险,对张旺全主张的年月至年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已过诉讼时效。张旺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长劳仲()号裁决书,裁决: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张旺全年月日至年月
6、日期间的加班工资 元;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张旺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工资元;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张旺全经济补偿金元;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张旺全服装费元。张旺全诉至法院,诉称对此裁决书不服,要求判如所请。对于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辩称的诉讼主体问题,张旺全认为起诉的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所以为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张旺全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一方为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法定代表人为彭志成,工商登记中以彭志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就是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此,跟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是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
7、公司,跟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无关。另查明,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朱荣美,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彭志成。再查明,张旺全于年月日以服装费的名义向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元。年月日,张旺全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调岗后未到其调换的岗位工作。张旺全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元。员工手册第六十四条即时解聘:“凡触犯丙类过失,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便会被即时解聘”,第六十七条关于丙类过失行为第款规定:“不服从正常调动,无故拖延、终止或拒绝工作任务”。根据员工当值表载明:张旺全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白班
8、工作的时间为个小时,晚班工作的时间为个小时。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个休息日、个延时加班的白班和个延时加班的夜班共计小时,从工资发放表的结构上无法体现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加班工资。庭审过程中,张旺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和解,和解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和解期满后,张旺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对张旺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所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劳动仲裁是张旺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前
9、置程序,若对仲裁裁决内容不服,张旺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可依法律的规定向法院寻求其救济,因此,在处理张旺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时,应基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裁决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根据本案中张旺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证明等相关资料,在上述文件中落款单位为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酒店,但文件所盖印章名称又为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上述两个名称均未在工商行政机关备案, 因为与张旺全签订劳动合同书的用人单位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为彭志成,而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朱荣美,结合以彭志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为湖
10、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事实,与张旺全建立劳动关系的应为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一步讲,在本案中,张旺全提出起诉是基于对长劳仲()号裁决书所裁决的内容不服,该裁决书的申请人为张旺全,被申请人为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虽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了“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对该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应诉时是以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的名义,而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根本未参加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抗辩,但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若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认为长劳仲()号裁决书存在违法之情形也可按其他途径
11、进行处理,因此,现张旺全起诉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旺全自年月起至年月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年月日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虽张旺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旺全仍继续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表示异议并支付了
12、劳动报酬,张旺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对于张旺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问题,结合张旺全于年月日向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寄发了关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函这一事实,考虑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张旺全所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函件是在张旺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过程中出具的,而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交已告知与张旺全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这一事实,对张旺全先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且张旺全已经办理了相关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张旺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已经
13、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之规定,现张旺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张旺全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是其法定义务,对于张旺全的此请求,予以支持。三、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反映的是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在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征缴关系中,劳动者仅是国家规定的享有期待权
14、利的受益人,而非征缴关系中的实际权利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没有民事上的债权请求权。因此,张旺全原系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会展中心职工,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用人单位,为张旺全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义务。现张旺全与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问题,不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畴,张旺全的起诉请求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的起诉条件。四、对于张旺全提出的
15、加班费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之规定,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可执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虽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员工加班作出了规定,但根据员工当值表应当能够确认张旺全加班的事实,在张旺全的工作时间超出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情况下,而从工资发放表的结构上无法体现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加班工资,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向张旺全支付加班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张旺全、湖南国际影视会
16、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关系解除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因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给予张旺全承诺支付的时间,该争议应自张旺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开始计算。因张旺全每月的工资为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则张旺全每天的工资为元,每小时的工资为元。因张旺全共有个休息日、个小时的延时加班,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为元;延时加班工资为 元,以上共计为 元。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与时足额支付张旺全的加班费用,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7、的有关规定,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全额支付张旺全的工资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金即 元。因张旺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起张旺全也未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排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上班提供劳动,但张旺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张旺全的工作岗位的调整问题一直在进行协商,故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长沙市月最低工资元的标准支付张旺全年月日至月日的工资即元。对于张旺全所提出的赔偿金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给付,不予处理。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
18、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张旺全要求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应当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因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支付张旺全的加班费用,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
19、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因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为张旺全购买社会保险、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张旺全作为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因张旺全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了年时间,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张旺全的经济补偿金即元。六、对于张旺全提出的服装费退还问题,鉴于张旺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
20、收取财务的规定,对于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张旺全的元服装费应当予以退还。故判决:一、被告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原告张旺全加班工资 元并支付未支付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元;二、被告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原告张旺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三、被告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原告张旺全服装费元;四、被告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原告张旺全年月份工资元;五、被告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原告张旺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
21、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六、驳回原告张旺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由被告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不是张旺全的用人单位,也未参与仲裁,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院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与张旺全签订劳动合同系使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印章、使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酒店名称;现无证据证明该用人单位不是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而有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在仲裁过程中的默认证实,张旺全的用人单位就是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故上诉人提出不是张旺全的用人单位缺乏依据,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元,由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柏 寒审 判 员 冯 亚 雄审 判 员 黄 仲 奇二九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谭 婉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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