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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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15届第64号 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6月17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5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2日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5年6月1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2、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节 道路、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节 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节 城市绿化工程和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 第五节 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节 矿产资源开发与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 扬尘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
3、入到空气环境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主要分为土壤扬尘、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谁辖区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制定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综合考评。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
4、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全面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人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扬尘管理控制应急措施。 第八条 鼓励、支持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自律管理。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机关、学校、工厂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小区,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采取有
5、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全部责任。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足额拨付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建设单位依法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评审内容。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
6、)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 (二)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 (三)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铺设礁渣、砾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与其周边100米以内道路的清洁; (六)建筑垃圾和渣土不能与时清运的,完全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 (七)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八)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经批准允许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
7、九)土方、拆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十)在工地内堆放砂石、土方与其他易产生扬尘物料的,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措施。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与时报告建设单位与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气象部门发布四级或者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作业。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渣土的清运按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煤炭、矿石、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运输应当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抛洒。第三章 防
8、治措施第一节 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由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第二十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清理楼层建筑垃圾的应当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第二十一条 对建筑外部进行修缮、装饰施工的,按照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执行。第二节 道路、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市政设施和
9、交通设施的建设、维修和其他道路开挖、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维修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道路和管线敷设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降尘。 第二十四条 道路路面严重破损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防尘
10、措施,并与时修复破损路面。 第二十五条 除市政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护以外的其他道路,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管护和保洁。第三节 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由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强制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湿法作业。 拆除施工完成后应当对裸土地面与未清运的建筑垃圾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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