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合同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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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采购合同参考 项目招标采购(设备/材料名称)供 货 合 同买方: 卖方:合 同合同编号:_签字日期:_签字地点:_ 项目单位 (以下简称买方)作为一方,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就 项目名称 ,双方经友好协商于上述日期和地点达成协议如下:合同条件1.1 在此合同中按照说明解释下列术语:a) “收货单位”指的是 。b) “结算单位”指的是 。c) “合同执行单位”指的是 。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列文件间有矛盾时,按时间顺序以后者为准。下列文件与合同有矛盾时,以合同为准。a) 招标文件b) 投标文件c) 中标通知书d) 合同附件一 供货范围与分
2、项报价表e) 合同附件二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f) 合同附件三 技术协议g) 合同附件四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货产品与数量详见“附件一 供货范围与分项报价表”。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本合同的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其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供货范围与分项报价表。付款方式:电汇、汇票或支票。合同价款支付比例:见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第5.3条。交货时间和地点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交货时间和地点详见“附件一 供货范围与分项报价表”。收货单位收货单位: 联系人: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结算单位结算单位: 联系人:电话:传真地址:开户银行:帐号: 税号:合同执行单位买方合同执行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地
3、址:邮编:卖方合同执行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地址: 邮编:开户银行:帐号: 税号:合同生效与其它本合同由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份;副本份(各执 份)。合同双方签字买方卖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公章: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1 定义在此合同中按照说明解释下列术语:1.1“合同”指的是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上述文件中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合同价格”是指在合同下可付给卖方的全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1.3“货物”指的是所有要求卖方按照
4、合同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材料、仪器、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以下称“合同货物”),以与合同货物的设计、检查、试验、安装、试运行、验收、运行和维修方面的所有技术资料(以下称“技术文件”)。1.4“服务”指的是用于装配、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培训和所有合同下的其他服务。1.5“买方”指的是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单位。1.6“卖方”指的是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1.7“现场”指的是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1.8“天”指的是日历天。1.9 “验收”指的是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2 合同标的2.1 卖方同意卖给买方,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合同货物。供应范围和逐条
5、列明的价格在供货合同附件一中列出。合同货物的技术性能、技术条件和保证在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阐述。2.2 卖方同意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必要的所有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总合同价格之中。技术文件的交付内容和时间在合同文件技术协议中陈述。2.3 卖方应派其合格的并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到合同货物安装工地进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费用已包括在总合同价格中。2.4 卖方应负责在卖方或卖方的供应商的工厂和在合同货物的安装工地培训买方的技术人员。其费用已包括在总合同价格中。2.5 卖方应根据双方在适当时间签订的有关协议在合同有效期满之后,在买方的要求下,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货物必要的备件。2.
6、6 在合同终止后,在买方的要求下,卖方应在合同的供应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改进合同货物的所有有关技术文件。2.7 卖方供应的货物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2.8 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货物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必须的备品备件、技术服务与技术文件。3 供货范围3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供货合同附件一。32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货物、资料、备品配件、设计服务与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虽未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所必需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货物与备品配件、资料等补上
7、,且不再发生费用问题。4 合同价格4.1 合同价格以第2条规定的合同标的和合同规定与卖方完成对合同下承担的义务为基础。该价格包括货物本体与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配合、设计联络会费、技术服务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运输过程发生的费用以与到指定交货地点的卸车费和各种税费等费用。4.2 合同分项价格分别在供货合同附件一中逐条叙述。4.3 上述合同价格是合同货物交货和技术文件交付时的固定不变价格,合同价格不因出厂价、税率、铁路、公路的运输价格的调整而发生变化。此合同价格已含卖方向买方完全制成品交货前将税费包含在内的一切费用。5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5.1 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5
8、.2 付款方式:电汇、汇票或支票。5.3 合同价款支付比例:买方按091比例分期付款。5.3.1 合同生效后,不支付预付款。5.3.2 合同产品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支付合同余款(合同总金额的10%)。 5.4 每批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电汇或汇票的日期为准。5.5 买方有权从到期的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规定卖方有责任支付的违约金。5.6 结算数量按合同订货数量,如因设计变更而发生数量变化,则买方凭设计方设计变更文件正式通知卖方,卖方按变更后的数量供货,结算数量亦按变更后的数量结算。结算单价依据第4款。买方认可的结算依据为买方根据设计方出具的设计变更出具的变
9、更文件。6 交货、运输与其保险6.1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进度见供货合同附件一。6.2 每批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时间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间的根据。6.3 对于重量超过20吨、尺寸超过9m长、3m宽和3m高的大型包装物和对于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前15天给买方空邮3份包装说明单,此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且另外2份随货运输。6.4 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那么卖方应在发运前15天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6.5 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有特殊的要求,那么在发运前15天应给买方寄送6份注意事项的报告。
10、买方将把这一报告认作安排运输和存放的基础。6.6 交货地点:见供货合同附件一。6.7 收到预付款后15天内卖方按照本合同供货合同附件一向买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与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6.8 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卸货和保险:卖方负责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货物所需要的车船,并负责办理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装运的全部货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货物价值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办理“一切险”,运输费、卸货费用和保险费由卖方承担。货物运抵并卸至指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应负
11、责尽快自费对丢失的合同设备补充供货,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设备,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6.9 在每批货物发出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与买方收货单位:a. 工程名称/合同号/产品工号;b. 货物备妥发运日;c. 货物名称与编号;d. 货物总毛量;e. 外形尺寸;f. 总包装件数与箱号;g. 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h. 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体积和件数;i. 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2份。6.10 发货计划中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进行发货。6.11 在保证
12、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发现经双方确认的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货物(或部分)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则卖方负责免费在2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运到指定目的车站,并且通知买方。6.12 卖方应按技术协议的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与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6.13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与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设计方。6.14 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
13、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而由这种错误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责赔偿,则按11.10条处理,卖方应与时免费向现场提供正确的图纸。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6.15 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与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提前7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与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
14、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7 包装与运输标记7.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按货物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7.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标记清楚。7.3 备品备件与专用工具分别包装并按7.2标记。7.4 卖方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
15、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标准字样印刷以下标记:a. 工程名称/合同号/产品工号;b. 目的站;c. 收货人名称;d. 货物与部件名称;e. 箱号/件号;f. 毛重/净重(公斤);g.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与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7.5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7.6 每件包装箱内,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与
16、装配所必须的货物和部件的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7.7 供货合同附件一中列明的备品备件与专用工具按每台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7.8 各种货物与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7.9 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货物与零部件的损坏。7.10 卖方与其分包商的货物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7.11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7.12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
17、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工程名称/合同号收货人名称目的地毛重每一包资料内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1式2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7.13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与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与时提供到货站出具的用于索赔的商务证明,由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与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8 技术服务与联络8.1 卖方须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
18、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供货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配合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缺陷,卖方服务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服务人员。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导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设备;对合同设备的调试要在现场监理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得现场监理或项目部负责人得同
19、意。若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因上述原因(卖方技术人员不遵守现场安全规章制度)引起的后果,卖方负全部责任。8.2 卖方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以传真向买方提交执行8.1项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8.3 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8.4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8.5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8.6 各次会议与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署会议
20、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需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执行。并与时通知合同有关各方备案。8.7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8.8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与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买方有关的各方。8.9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买方予以保密,但不承担因卖方原因导致泄密产生的责任。8.10 如果卖方的分包人需要参加合同货物的部分技
21、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费用由其自行负担。8.11 卖方必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需要外购或分包的主要供货商的名单提交买方予以确认,卖方应将从该确认名单中选定的最后供货商通知买方。卖方对其分包商供货范围的一切问题负责,所负责任等同于向买方所负的全部责任。8.12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与卖方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9 监造与检验9.1 买方委托监造工程师代表买方行使监造权利,进行监造和出厂检验。了解货物组装、检验、试验和货物包装质量情况。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由此而发生的配合费用由卖方负担。9.2 卖方应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15天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
22、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供货合同附件三的规定。9.3 卖方有义务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a. 根据本合同货物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b. 提前10天将货物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监造代表;c. 提供卖方有关标准包括(工厂标准)、有关图纸与供货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有关文件供监造代表查阅;d. 向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监造单位自理。9.4 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若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与时到厂,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仍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9
23、.5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货物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9.6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应负的责任。9.7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部件出厂时,应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某些主要货物,还应有监造代表会签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9.8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与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与件数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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