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5(报法制办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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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22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规划控制33第四章 建筑间距规划控制4第五章 建筑退界规划控制8第六章 建筑高度规划控制10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控制11第八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规划控制9第八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规划控制13第九章 建筑基地停车场规划控制13第十章 城市特征地段城市特殊地段规划控制14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16第十二章 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规划控制19第十三章 城市竖向规划控制21第十四章 其它规定建筑立面和楼层高度规划控制其他规定22第十五章 附 则20第十五章 附 则23附表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2:综合技术经济指
2、标表附表3:分项技术经济指标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结合达州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和开江县县城规划区、大竹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市域内其他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第三条 编制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开江县县城规划区、
3、大竹县县城规划区详细规划应遵守本规定。 达州城市规划区内的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必须编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第四三条 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第五条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规划建设行政许可附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建(构)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七条 第六条 除公益性设
4、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1、(一)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2、(二)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 3、(三)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予批核准建设:(1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 (2二)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三)因规划街区划分、棚户区(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八条 第七条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
5、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1、(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2、(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3、(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第八条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应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0.2%,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套建设物业服务用房,且该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应低于50%。物业服务用房的地面部分应包括一间不低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规划控制第九条 第九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
6、标原则上应按本规定附表2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第十十条 建设基地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地区,原则上应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基地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第十一一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建筑容量时,可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原则上应控制在附表2规定的容量指标幅度内。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
7、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执行。第四章 建筑间距规划控制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规划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满足通风、日照、采光、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和、工程管线埋设等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广场等特征地段或重要城市节点,还应满足相关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空间塑造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基本日照的原则要求:1、(一)新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老城区旧城至少达到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1小时要求。;2、(二)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
8、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3、(三)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第十六条 第十五六条 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为建筑相对面各自应退半间距之和。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主体外墙面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图1:图1: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间距6层或6层以下: 7层或7层以上:建筑A退距L1=(H1+H3)/2 建筑A退距L3= L1+0.35 x层数建筑B退距L2=(H2-H3)/2 建筑B退距L4=L2+0.35 x层数两栋建筑间距为L=L1+L2 两栋建筑间
9、距为L=L3+L4 (一)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1、2)按以下规定控制: 朝向朝向 最小间距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主采光面非主采光面主采光面非主采光面多、低层建筑主采光面为各自建筑高度的0.5H之和,且两楼间距不小于8米。8米以6层建筑高度应退半间距 为基数,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增加0.35米,间距为半间距之和。13米非主采光面6米13米9米高层建筑主采光面以6层建筑高度应退半间距为基数,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增加0.35米,间距为半间距之和。13米非主采光面13米注:1. 旧城区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按本表的0.8倍控制;其他情况按本表控制。 2. H:建筑高度。(
10、二)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5)按以下规定控制: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a30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30a60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间距的0.5倍控制60a90按非主采光面相对控制注:1. 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三) 相邻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4)按以下规定控制:最小间距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层多层与多层a6013米9米6米60a9013米13米8米:1、(一)7层及7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1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新区按21米、旧城旧城改造区按7层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相邻多低层(7层或7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计算
11、: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主体外墙面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7层或7层以下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7层或7层以下,或计算高度不大于21米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的半间距,新区为建筑高度的0.5H,旧城改造区为建筑高度的0.4H,且第二十十六二十条相邻居住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居住建筑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本规定第十五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七一一条临岩居住建筑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第二十二条 第十八二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原则上应满
12、足日照条件,并且不能低于以下要求:1、(一)按居住建筑相关间距要求控制。;2、(二)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相关规范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第十九三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满足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一)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1、2)按以下规定控制:朝向朝向 最小间距多层建筑高层建筑主采光面非主采光面主采光面非主采光面多、低层建筑主采光面多层不小于10米,低层不小于7米8米多层不小于12米,低层不小于7米9米非主采光面6米9米9米高层建筑主采光面20米13米非主采光面13米注:1. H:建筑高度。
13、(二) 相邻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5)按以下规定控制: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a30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30a60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间距的0.5倍控制60a90按非主采光面相对控制注:1. a指两栋非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三) 相邻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4)按以下规定控制:最小间距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层多层与多层a6013米9米6米60a9013米13米8米图1: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间距图2:主采光面与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图3:两个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图4: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近点间距图5: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间距置第二十五五条
14、 高层建筑非居住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第五章 建筑退界规划控制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一六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管线等控制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建(构)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建(构)筑物距离应满足建筑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还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等公共安全要求,并兼顾相邻用地单位利益。第二十二七七条 建筑物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1、(一)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建(构)筑物,其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本身建筑应退间距(见建筑间距章
15、节)的一半控制。2、(二)界外为永久公共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建筑退后规划用地界线(或各类色线)距离按以下标准控制:(1)1.纯居住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3米;(2)2.其它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5米;(3)3.地下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宜不小于地下建筑物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不得小于3米。3、(三)当建筑基地外已有既有现状建筑时,由新建建筑一方退足建筑间距。本条第一款计算建筑后退后与既有现状建筑主采光面间距,不足21米的,按最低21米间距控制(含旧城旧城、新区)。?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三八条 各类建筑物建(构
16、)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原则控制,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一)道路红线宽度24米,基本后退3米;(二)道路红线宽度在2436米之间,基本后退5米;(三)道路红线宽度36米,基本后退10米。;(四)道路红线宽度24米的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基本后退规定的基础上再退3米;有一条道路红线宽度大于24米的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基本后退规定的基础上再退5米;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交叉口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1.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专业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或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
17、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国家规范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道路红线宽度24米,特殊后退10米;道路红线宽度在2436米之间,特殊后退15米;道路红线宽度36米,特殊后退20米。2.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应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置为准。,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用地界线。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从底层外墙最凸出部分起算。3.离地面净空大于7.0米的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或出伸,但最大不应超过建筑基本后退距离的0.5倍。 沿城市主
18、干道的建筑临街一侧不宜布置卫生间、厨房。第二十九四九条 各类建筑物建筑物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及河道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下表的规定: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及河道保护带的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类型纯多、低层住宅纯中高层、高层住宅;多层商住楼;多层非居住建筑高层非居住建筑;中、高层商住楼;高层商住楼;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3.0米5.0米8.0米第三十条第二十五三十条沿铁路线、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两侧的建筑后退及新建建筑距公路两侧的最小后退距离应按相关行业规范专业技术规范或标准执行。第六章 建筑高度规划控制第二十六一一条 建筑物建(构)筑物的高度规划除在符合
19、本章规定的同时,必须满足采光、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七二条在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地区内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控制。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八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一般建筑物建(构)筑物的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的2倍,即:H2(W+S)。超高层建筑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专项单独论证。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九四条建筑基地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建筑高度可按较宽道路确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建筑基地临接或道路对侧有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等永久性旷地的,可将广场、河道等永久性旷地的
20、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来计算建筑高度。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一六条在有净空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站)、电台、电视台、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相关高度限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二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编制含视线分析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报批。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三八条高度超过40米(含40米)的同一或相近高度(高差小于6米最高点的20%)的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宜大于
21、80米。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控制第三十九四九条 各建设基地建筑基地规划绿地率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基地绿地率指标控制表用 地 分 类绿 地 率大专学校、机关团体、医院、疗养院、办公等40%部队、体育场馆、大型公共文化设施30%;(老城区旧城20%)交通枢纽、商业、宾馆、饭店、金融等25%;(老城区旧城20%)商住混合用地25%;(老城区旧城20%)住宅用地30%;(老城区旧城25%)中、小学,幼儿园,老年设施30%;(老城区旧城25%)市场用地20%;(老城区旧城15%)第四三十五四十十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
22、地面积。1、(一)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总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集中绿地进深不应小于8米,面宽不应小于20米。;2、(二)每处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3、以上要求在旧城旧城改建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第八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规划控制 第三十六一一条 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60度。第四十二条 第三十七二条 各类人流密集场所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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